
俗稱「謠言罪」的《民防綱要法》法案,第25條「突發公共事件下的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近日引起多方高度關注,憂慮會損害澳門的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當然,政府是一貫的腔調:要符合有關罪狀的條件包括犯罪意圖、目的、利益以及散播謠言的方式等,才構成犯罪。
公共行政學者楊鳴宇指出,《民防法》法案提出的「社會安全事件」是之前規範民防工作的72/92/M號法令中未有特別 [
律師公會會長華年達:乜嘢為之謠言?乜嘢為之假消 息?政府要畀到清 晰的定義。」又提到,講求自由就會對何謂「造成 [
如果要在一個人口大約175人,沒什麼便利店、超市、酒吧、甚至連電影院也沒有,只有農田、山和美麗海灘的小島上,獨 [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現正審議《民防綱要法》法案,其中法案第25條俗稱「造謠罪」的「突發公共事件下的妨害公共安全 [
《民防綱要法》法案第25條建議,當本澳進入預防或高級別的狀態後,編造、散布或傳述虛假、無依據或別有用意的消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