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VS學社/國際例子 大家點講?

075 謠言止於監禁? 紙本月刊

文:論盡

網址:https://aamacau.com/?p=55028

時間:2019年07月24日 12:12

政府公布的《民防綱要法》公眾諮詢總結報告中,提出現時「很多國家或地區也針對這些謠言或者傳播謠言的行為予以制裁」,包括與澳門同屬大陸法系的國家,如法國、瑞士。不過學社指出,當局所引用的國際例子具有很大的誤導性,支持謠言罪的國際範例其實很少。

法國

\政府 /
根據法國《刑法典》,「恐嚇實施破壞、改變形態或毀損以及虛假預警罪」最高兩年徒刑或三萬歐元罰金。

\ 學社 /
《法國刑法典》第322-14條規定,「任何傳達或披露旨在使他人相信任何對他人構成危險的破壞、損毀或損害的事件將會或已經發生之虛假信息的行為,將被判處監禁[…]」。同一條文規定「同樣的處罰適用於傳播或披露指某一事件經已發生的虛假信息,且該等消息可導致不必要之救援服務的介入」。
第322-14條應整體閱讀。《法國刑法典》第322-14條的立法原意應與《澳門刑法典》第294條和第295條[1]相同。然而,《法國刑法典》進一步將傳播或披露與對他人構成危險之事件無關,但會導致「不必要之救援服務的介入」的虛假信息定為犯罪。

瑞士

\政府 /
根據瑞士《刑法典》,「引起公眾恐慌及預警罪」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 學社 /
《瑞士刑法典》第258條規定,「任何通過威脅或捏造對生命、肢體或財產構成危險而在公眾中引起恐懼和恐慌的人,均可被判處監禁[……]」。受《瑞士刑法典》第258條規範的情況,也完全可落入《澳門刑法典》第294條和第295條。
與《民防綱要法》法案第25條相比,瑞士和法國的罪狀範圍要窄得多。除了僅造成「不必要之救援服務的介入」的情況外,根據《瑞士刑法典》第258條和《法國刑法典》第322-14條應受處罰的行為,也將可根據《澳門刑法典》第294條和第295條受處罰。法國和瑞士的例子無法為澳門《民防綱要法》中關於新增謠言罪提供有力支持。他們的立法原意是懲罰某些意圖傳播對人身或財產構成危險的虛假信息的人,而不是控制諮詢報告所指的謠言傳播。

印度

\政府 /
根據印度《資訊科技法》,以擾亂、造成不便、造成危險等為目的,利用電腦或通訊設備傳送虛假資訊,最高三年徒刑並科罰款。

\ 學社 /
印度最高法院於2015年裁定《資訊科技法》第66A條(發佈冒犯性、虛假或威脅信息)違憲。印度法院得出結論認為,《資訊科技法》第66A條是「任意、過度和不成比例地侵犯言論自由權」。
另外,政府在《民防綱要法》公眾諮詢總結報告中亦提到,根據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編造、故意傳播虛假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等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者」,處以最高三年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嚴重後果者,處三至七年徒刑。又指,根據韓國《電氣通訊基本法》,「以危害公共利益為目的,利用電訊設備公然散佈虛假消息,最高五年徒刑或五千萬韓圜罰金」。學社未有就這兩個案取提出其他意見。
資料來源:《民防綱要法》公眾諮詢總結報告、新澳門學社新聞稿。
[1]編按:澳門《刑法典》第294條「以實施犯罪恐嚇」:以實施犯罪相威脅,或製造假象使人相信某一犯罪將發生,而令居民受驚或不安者,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澳門《刑法典》第295條「濫用及虛構危險信號」:濫用警報之信號或召喚、或求救之信號或召喚者,又或製造假象使人相信因出現禍事、危險或集體處於困厄之狀況而需要他人幫助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而政府現時建議,澳門「妨害突發公共事件狀態下的公共安全、秩序和安寧」在「緊急預防或更高級別突發公共事件狀態」最高兩年徒刑或二百四十日罰金;行為帶有法定特別情況者,處最高三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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