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葡英傳媒協會發出聲明,對《民防綱要法》法案第 25 條「突發公共事件下的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表示困惑和擔憂。
根據現時立法會網站上的《民防綱要法》草案文本第25條,當政府宣佈進入「即時預防或更高級別的狀態後,以及在相關狀態維持期間,基於本人或第三人利益,或其他可對終止或緩解該狀態或公眾安寧造成困擾的目的,編造、散佈或傳述與突發公共事件的風險、威脅、易損性,以及應對行動對有關虛假、無依據或別有用意的消息,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二百四十日罰金」。另外,如行為實際造成社會恐慌、或影響公共行政當局行動,或謠言內容使人誤信消息源自公共行政當局等,可處最高三年徒刑。
澳門葡英傳媒協會在聲明中表示,高度關注條文中的用語及概念模糊不清且涉及主觀判斷。條文提到的「或其他可對終止或緩解該狀態或公眾安寧造成困擾的目的」可被隨意演繹繼而援引該法,令人顧慮。同樣令人擔憂的還有「虛假、無依據或別有用意的消息」,協會表示,對「虛假消息」一詞極有保留,「無依據」及「別有用意」亦非常主觀,並不恰當,有機會令記者的角色在宣布即時預防狀態後受到限制,對新聞自由、媒體編採獨立以市民知情權構成威脅。
葡英傳媒協會促請政府及立法會釐清有關概念,並修改並修改法案,釋除記者和公眾疑慮,保障社會各持份者,並緊記確保新聞自由及公眾知情權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