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租賃批給合同的 法定程序

040 土地戰 紙本月刊

文:論盡

網址:https://aamacau.com/?p=33551

時間:2016年09月1日 12:12

自2014年3月1日《城市規劃法》、新《土地法》以及《文化遺產保護法》實施日起,要修改國有土地的租賃批給合同(包括更改用途、放寬樓宇高度,以及改變建築面積等),必須依照以下嚴謹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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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承批人向工務局申請發出新的規劃條件圖(土地法規定批給合同不得違反城市規劃,因此須先取得新的規劃條件圖)
    對未公佈詳細規劃地區,工務局提出新的規劃條件圖草案(城規法規定)
  • 如涉及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條件圖草案須諮詢文化局約束性意見,文化局須諮詢文化遺產委員會意見(文違法規定)
  • 規劃條件圖草案進行公示及諮詢城市規劃委員會意見(城規法規定)
  • 收齊所有意見後工務局作出評估,如無需重大修改,規劃條件圖即可發出(城規法規定)
  • 承批人根據新的規劃條件圖向工務局提出修改合同申請(土地法第115、140條)
  • 工務局對申請進行審議分析(考慮因素包括是否配合政府政策及環境影響評估等報告書(土地法第122條)、申請是否存在投機意圖(土地法第141條))
  • 工務局在審議意見書完成之前,須向公眾公佈擬修改合同的主要內容(尤其申請人、土地面積、位置及用途、建築面積、溢價金,以及具體理由(土地法第118條))
  • 聽取土地委員會意見(土地法規定)
  • 由行政長官決定是否同意修改合同(土地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