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早前以「六四」燭光集會的目的違法及以防疫為由叫停集會,澳門民主發展聯委會(下稱:民聯會)於5月27日向終審法院上訴。今(3)下午終院公佈判決,裁定民聯會敗訴。終院在判決書指出,援引「集會和示威」這項基本權利來掩飾和演出一場「經過精心策劃和深思熟慮的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官方機構和實體的攻擊和詆毀,從而嚴重地踐踏中央人民政府的名譽、尊嚴、權威和聲望,這顯然不是可接受且必須應予拒絕的。」
六四已定性 「恐怖、屠城、屠殺等」毀中央名譽
終院指出,上訴人民聯會擬舉行之「集會(和示威)」的目的「在於回顧—回憶—1989 年 6 月 3 日至 4 日凌晨發生在北京的一起屬於『公開事實』的事件,因為(至少其中的一部分)已經透過全世界的電視台進行了直播,並因其死亡人數而無疑激起了各式各樣的「激烈想法和情緒」,而在我們看來,這是可以理解的。」又指,該事件「已經被 1989 年 7 月 6 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止動亂和 平息反革命暴亂的決議》所定性。」
終院又引用警方指,使用諸如「恐怖」、「屠城」和 「屠殺」等,基於其自身性質和含義而至少是暗示了大量人員被「殘忍和無視地」殺害,並且「有意將他們全部消滅」,令人回想起「人類歷史上的黑暗時刻」如曾經發生在南京和奧斯維辛的事件。「無疑在任何類型的公開活動中都是不可接受的,這些價值判斷,不論是針對誰作出的,都必然意味著對相關權利明顯『過度』的行使,是對其所針對之人的『名譽和尊嚴』的明顯和直接侵犯。」 又指,使用帶有公然煽動、激起和教唆「反對」、「對抗」、「推翻」、「消滅」中央人民政府及相關機構的明顯意圖的字眼,也是超越可接受程度的行為。
警方抗辯稱參與人「所作所為」應視為「共同」構成集會
民聯會理事長、直選議員區錦新早前向傳媒講述上訴理由時指出,警方在故意混淆視聽,因警方所附註的10張圖片中僅有4張為與過往「六四」燭光集會相關的圖片,顯示如『中共政權禍國殃民』、『中共白色恐怖統治』等文字的圖片均非民聯會主辦的「六四」燭光集會所展示之內容。區亦批評警方「故意將馮京當是馬涼,為『六四』燭光集會羅織罪名」。
而警方在上訴抗辯指,2011年的「六四燭光集會」為相關主題提供了平台,也沒有限制參加者的身份,「任何人士均可參加有關集會並展示符合該集會主題或理念的標語,這也是作為集會發起人所能預見的」。又指,標語的維護者(利建潤)與集會發起人區錦新在整場集會中頻繁互動,其中區錦新更曾先後兩次請利建潤向參加集會人士發言,當晚利建潤佔用現場較大面積展示的標語多達 24 幅包括「中共政權禍國殃民」、「毋忘六四 戰鬥到 底」、「中共專政 聞花色變」、「平反六四 革命尚未成功」、「結束一黨專政!停 止迫害中國人權」、「抗議中共白色恐怖統治茉莉花開 專政倒台」等,區錦新並沒有要求或勸喻其收起,故有關行為是在區錦新默肯下進行。可見,上述行為具有密切相關性,共同構成了集會活動。集會中展示的相關標語也是集會內容的組成部分。在通常認知下, 旁觀者會將同一場地的同一集會作為一個活動整體看待,而不可能根據集會標語發布者的不同,而將同一集會區分為若干不同的集會。
終院:集會示威權非絕對的權利 言論自由須平衡名譽
終院又表示,「集會」及「示威」不是「絕對的權利」,在行使上並不是「絕對和沒有限制的」;言論自由與「保護名譽」亦須「平衡」。「當言論自由、集會和示威權的行使已經產生了『挑釁性的言論』,又或者公開發表或展示單純『攻擊性』或『詆毀性』的言語,具有明顯的侮辱、冒犯、傷害、貶損、羞辱、輕視或嘲笑的成分時,(這些言語)當然是不可接受的,否則就是容許作『無限制的侵害行為』。」
終院又指,法院的職責是「確保維護權利及受法律保護的利益,遏止法律的違反以及解決」,「而非激化公私利益衡突」。
區錦新:判決令人失望 不應敗訴 法院或受某些政治原因影響
區錦新晚上其社交媒體貼文指,判決令人失望。「我們早有所料。但基於法律既容許有這上訴機制以有可能透過司法救濟以討回公道,我門當窮一切合法手段,希望既爭取六四燭光集會能繼續舉行,也爭取澳門的公民社會空間和公民權利不受壓縮。可惜,終審法院並未能發揮到應有作用,令人失望。」他亦指出,終院之唯一理據是1989年7月人大常委已有決議定性「六四」事件,而「六四」燭光集會所表達的訴求與上述的定性存在完全對立,所以該集會所宣揚的政治訴求為對中央政府的「攻擊和詆毀,從而嚴重地踐踏中央人民政府的名譽、尊嚴、權威和聲望」,因而法院認同警方的決定。
區錦新在終審法院未公佈裁決時回應傳媒表示,民聯會上訴理據足夠,「終審法院不應該判我哋敗訴,澳門的刑法典我哋亦好熟悉。會否有某啲嘅政治原因而導致法院嘅裁決唔公正呢?或受某啲政治影響,我唔知道。」他亦憂慮日後澳門人的公民權利會被逐步壓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