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案、打官司缺合適翻譯衍「烏龍」菲籍外僱:適當傳譯服務 促互相理解

即時報道 有口難言 翻譯難覓 勞動以外 望被看見

文:記者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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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年07月30日 15:15

放工後,不少外僱仍在噴水池聊天。

試想像今天在澳門生活,市民出行時遇到不合理的行為,若需要找警察求助,警察會對市民有求必應?還是警察會闊佬懶理、對市民諸多阻撓?菲籍外傭Eds已在澳門工作及生活近九年,自問從未惹麻煩上身,平日循規蹈矩,儘量讓她的平凡生活過得穩定。但她說,最近遇上一宗令自己內疚但又束手無策的傷人官司,其中與在警局報案時因語言障礙所產生的誤會有關,結果將傷人案的證人誤變為嫌疑人。

她與本媒講述這樁「烏龍事」時也指出,若與官方人員打交道時能多一位翻譯人員協助便會更完善。「我們需要一個可以聽得懂我們意思又能以一個完整、正確方式表達給其他人知道的人。」Eds說。

休憩時被襲擊 向警方求助 菲籍外僱須全程使用英文作證

這宗官司緣於去年11月她在黑沙遇到的奇事。一次週末休息日,她與外籍友人一同在黑沙休憩、娛樂,直到入夜才離開。Eds一行人在離開時遇上另一群菲籍本澳居民,卻被誤會做了某些帶有侮辱性的行為。其後,對方有人出手傷人,而Eds與同行幾位友人都被打傷、抓傷。

事後,涉嫌打人的數名菲籍男子逃逸。Eds一行人報警求助,繼而落口供、體檢、落案,並要求警方調查打人的幾位男子的身份、要求調閱附近的巴士車頭攝像。

菲籍外僱Eds

Eds指,當晚與警察交涉全程都沒有傳譯員,「我們以英文落口供,內容大致沒有錯,口供紀錄卻是中文,警方口譯成英文讓我們確認,他們(警方)覺得都明白事件!我們當時也覺得他們應該會明白。」但是,Eds與友人都不精通英文,難以確認過程中完全沒有誤會。

Eds又指,她與朋友當時強烈要求警方進行調查,但對方的態度並不積極。

後來, Eds與朋友在Facebook上透過共同朋友找到疑犯的名字和長相,再交由警方,才鎖定疑犯身份。今年十月該案子將是第一次開庭,屆時事隔將近一年。

 「我們一直要求翻查CCTV、巴士上的錄影,如果警方能找到CCTV就會知道發生什麼事。但我們也不知道警方到底有沒有找到CCTV 素材。幾天後,我們自行在FACEBOOK上搜尋他們是誰,最後認出當晚打人的幾個人的帳號、長相和名字⋯⋯並將這些人的長相和名字給警察看。我們以為警察會做多點調查,去查他們是誰。」

最後,警方截獲三名嫌疑人。「我們指出了三個人,其中有兩個人是當天攻擊我們的,另外一個只是目擊整件事的人。」

然而,當進入調查程序後,竟然就發生烏龍事,錯將證人變疑犯,如今Eds也不知該如何解決。

錯認疑犯 卻有口難言 多番想修正 警察卻指「程序已完成」

Eds表示,當時自己的伴侶代為到警局指認證人,當他欲指出「那位是證人」時,警方居然將他的意思誤解為「那位是疑犯」。結果,證人被認為是嫌疑人,真正打人的嫌疑人卻被誤會為證人。「因為過程中警方不明白我們在說什麼。⋯⋯警方是澳門人,好像聽不懂我們說的話。我們並不精通英文,但也想儘量表達清楚。」

又指,問題在於,警察並沒有給機會讓他們解釋原由。「在過程中,涉事的三個人的身份是正確的,三人都在警局。但警察誤會了我們的意思,將證人當成嫌疑人,嫌疑人被指認成證人。警察一直說,我們沒有時間,(指認)已經完成了,你已經作證了。沒錯,已經作完證,但過程出了錯呀!他們甚至沒有問我們『正確嗎?』沒有給我們第二次確認、作證的機會。連『這正確嗎?AB是疑犯、C是證人』這種問題也沒有問。」

Eds重申,當時她的伴侶發現警察誤解後曾爭取解釋的機會,不料「警察只要我們指出誰,不讓我伴侶講話。他們說:『因為手續已經完成了。』只要指出誰是疑犯就可以,過程中沒有溝通,他們甚至也沒有問是否需要翻譯員。」而這過程則非常缺乏有效的溝通。

內疚、不安卻無能為力

 Eds又稱,「對我們來說是沒有太大影響,但被當成疑犯的人是無辜的,真正有打人的人卻逍遙法外。這對我們很困擾。現在沒有解法這個問題的方法,我們以為警察會調查,如果有機會,我們想重新解釋現在的錯誤。」她也嘗試到警局爭取解釋這次指認出了問題,「我們很想糾正這件事,但警察的態度消極,警方說『(案件)已經完成了』、『沒有必要再額外處理』,不再給我們機會再澄清。」

對此,她的心情很複雜,並且對開庭的狀況感到未知、不安。「我們對那個被誤會成為疑犯但無辜的人感到內疚,因為是我們作證,他才會被當作嫌疑犯,但他什麼都沒做。⋯⋯我們也不知道上庭時會發生什麼事,我們第一次在澳門遇到這種事。我一定要上庭,但不知道能不能在作證時澄清這件事,而且我們在庭上也要用英文表達,未必可以完整表達。」

三盞燈圓形地是外僱聚一聚的地點之一。(資料相片)

尋求適當傳譯服務 只為互相理解

Eds指,若報案過程中有一個可完整轉譯她的證詞的傳譯員,誤會便不會發生,即有矛盾亦有就有機會解決。惟現在官方完全沒有為他們提供適當傳譯服務。

為了日後上庭,Eds開始尋求適合翻譯人員。「我已經問了勞工局可否給我們一個翻譯員,我也不知道身邊誰有能力幫我翻譯至英文或中文。哪裡會有一個翻譯員是精通英、中、而且聽得懂菲語?還要免費。我們沒有錢付翻譯費。我們需要一個可以聽得懂我們意思又能以一個完整、正確方式表達給其他人知道的人。警察和法官才能理解我們。」

又表示,實在對未來的官司無法想像,「我是個家庭僱員,已經在澳門工作九年了。我們儘量都不想在澳門惹麻煩,只想專注工作、賺錢。也是第一次面對官司,完全想不到會發生什麼事。」

治安警察局表示,本年至今(6月)局方人員在處理日常工作期間,沒有出現因語言障礙而產生誤會或錯誤處理案件之情況。

警方:翻譯英語優先

六月末本媒就Eds的案件查詢司警及治安警,問及有關菲籍外僱或其他國籍外僱報案時,是否有提供適當翻譯協助,以及是否有因溝通不善導致案件產生出錯。然而,司警在回覆中只有一句:「本局按實際情況提供英語或菲律賓語翻譯。」

而治安警回覆指,「當有外籍人士前來本局報案求助時,在一般情況下,本局會優先以英語與其進行溝通,倘有關人士僅懂得其所屬國語言時,前線人員會透過本局備有之多種外語翻譯人員名單向相關之翻譯人員( 當中包括菲律賓語)尋求協助。」另又稱,「根據局方的資料,本年至今局方人員在處理日常工作期間,沒有出現因語言障礙而產生誤會或錯誤處理案件之情況。」

對比司警及治安警回覆以及Eds的經驗,明顯可見有出入。究竟公共部門在面對這些烏龍誤會時,是主動忽略還是自認處理程序完美無漏洞,才有自信說出「沒有出現因語言障礙而產生誤會或錯誤處理案件之情況」?又為何,Eds從落口供到上庭都必須使用完全不熟悉的英文,以表達自己的情感、困擾、想法,甚至證詞?對當事人是否公平?

噴水池一帶,晚上不時有外僱在練舞。

 是次烏龍事件,若當時在警局能有一個可將菲語翻譯到中文或英文的傳譯員,會否便可避免誤會?勞工局及司法機關的網站顯示對外傭提供的翻譯資源指引是:提供官方語言翻譯(中文和葡文),或建議帶上「具備相關言語能力的朋友以協助溝通」。然而,對這些外傭而言,不但不通中、葡文,「難以找到精通多語的朋友」幾乎已是共識。官方有或沒有這類指引,對他們而言又是否有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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