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玉鳳:審批移民裁量權由誰行使? 事前審批、事後巡查機制應完善

2018-11-02 貿促局移民審批亂象 專題報道

文:論盡採訪組

網址:https://aamacau.com/?p=49984

時間:2018年11月3日 14:14

廉署7月公佈貿促局審批移民的調查報告,揭示當局審批重大投資移民及技術移民的種種弊端。近日更將貿促局主席張祖榮等三名官員移送法辦,令社會嘩然。直選議員林玉鳳質疑,當年貿促局批准相關的移民申請時,究竟其內部指引有否清楚列明審批移民的標及資格?究竟由誰來行使審批的裁量權?她又認為,不應由公務員來決定投資移民申請是否屬於「重大」,而是應設立委員會機制,讓較高層級的委員會因應本澳的經濟發展需要來審批移民申請。而除了完善事前的審批制度外,更應設立事後的巡查機制,以發現並檢舉違法的移民個案。

林玉鳳首先質疑,貿促局過往批准各個移民的申請時,究竟內部的指引有沒有清楚地寫明審批的標準及資格?她指出,早前政府到立法會進行解釋時曾經提到,當局會為移民審批設定一個大概的範圍,並在這個範圍內容許負責審批的人員有裁量權,「咁究竟是誰行使這些裁量權?我想這不應只是由一個普通的行政人員就能掌握權力,有人有權,即是有人要批,究竟整個審批的程序是如何的?我想社會上知道的人不多。」

她認為,當廉署發現可疑之處而去進行調查,是無可厚非的。但更重要的是,若政府希望未來能杜絕因移民審批而導致的貪腐問題,並避免冤枉錯人的情況,就應清晰內部指引、規矩及程序。而政府若希望清楚知道當中所發生的事,或想更有效地根據不同個案來改善審批程序,當局亦可以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以分析移民個案的情況。

廉署曾經在調查報告中批評,貿促局在審批重大投資移民個案時欠缺嚴謹的審批及查核機制,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只作形式上的審查,並無考究文件真偽,亦無核實公司營運地點。林玉鳳認為,在重大投資移民計劃上,所謂的「重大」不應單純由數名公務員做決定。她建議應由一個相對較大型的委員會如經濟委員會進行審核,「經濟委員會是社會各界的代表,當握本澳發展的方向,透過他們的審核,以決定究竟哪種投資才是對本澳經濟,如經濟適度多元化等政策是有利的。而公務員本身應只肩負基本的文件查核工作。」

除了事前的審批工作要完善之外,林玉鳳亦認為,事後的巡查制度同樣重要。現時政府其他的基金都有做到巡查的制度,但貿促局在過往的投資申請個案中就沒有做到,「當局是沒有理由不去作巡查的,因為有必要看看申請人是否有按照提交予當局的計劃去做,不論是虛報還是承諾了但沒有做到。政府若增加了巡查的機制,就算出現假移民的個案,亦可以透過巡查發現,這樣權責才會清楚。」

「缺乏了相對獨立的審批制度,亦缺乏了巡查制度,變相令事件的責任變得不清不楚。之前貿促局解釋過,按照章程規定大家都沒有錯,這是因為你章程所規範的東西寫得不清楚。要完善好內部章程,才能令權責更清晰,並令問責對象變得清楚。例如專業移民是以什麼準則來批?其實現在仍有許多疑問,標準是要清晰的,這樣社會才會清楚政府的計劃,針對性地輸入不同的人才,才會令居民容易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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