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一打13年 鏡湖2醫生過失傷害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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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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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5年05月27日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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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醫療失誤案件拉鋸十三年後終有判決。中級法院日前判受害嬰兒父母上訴得直,兩名醫生要賠償超過26萬澳門元。由於被告因疏忽沒有查到嬰兒病因,耽誤治療,構成過失傷害他人身體完整性罪。兩名醫生其後針對事件已超出可歸責時效提出異議,中院合議庭認為,案件的時效在2013年4月、裁決作出前已中斷,在去年12月16日宣告異議理由成立,刑事責任因時效消失而消滅。

案情指,2002年10月,當時一名兩歲B腹部劇痛,被家人帶到鏡湖睇急診。當值醫生診斷被害人患了胃腸功能混亂或急性胃炎,接受治療後回家,但病情並無好轉。翌日父親再帶BB到鏡湖兒科專科門診,主診醫生根據急診病歷及症狀,診斷為腸道感染及胃腸功能紊亂,並將被害人轉介到頭等病房作進一步治療,及後醫院為BB進行X光、超聲波檢查,驗血和驗便,但仍未能找出病因。發病一星期後,父親決定將BB轉送香港接受治療,確診「腸套疊」,兩次緊急外科手術後,BB平安回澳。

事後BB父母入稟法院追究事件,控告院方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向鏡湖醫院慈善會及當時的主診醫生、一名助理索償約100萬。

衛生局應檢察院委託組成一醫學鑑定委員會對本案進行醫學鑑定。醫學鑑定書作出下列結論:
一、鏡湖醫院兒科的醫護人員在病兒的整個診療過程中,確曾有細心診察病兒及作出詳細的診療記錄,充分表現該等人員專業上的關注。
二、但其診治醫生在診斷上確有不足,未能掌握實際病情發展而積極採取相應輔助檢查及要求會診。
三、並未對病兒的健康造成長遠影響或損害。

初院一審敗訴,但民事索償成立,判醫護人員賠償85000元。原告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

中院合議庭並不接受衛生局醫學鑑定委員會的結論,認為兩名被告“確曾有細心診察病兒及作出詳細的診療記錄,充分表現該等人員專業上的關注”,這些僅僅顯示醫護人員的關愛,並未顯示其“按照其職業規則並且依照當時的醫學知識應該被理解為合適的治療活動”。

判辭強調,作為專科醫生,在有明顯的腸套疊症狀的情況下仍然診斷錯誤,導致了後面的一系列治療方案的無效。對於具有特殊的謹慎義務的專科醫生,就不能排除其過失了。雖然我們承認,嫌犯只是一般的兒科專科醫生,對涉及腹部、腸道的疾病,也許要求更專業的診斷,但是,一方面,醫學鑒定並沒有排除兒科專科不可能作出正確的診斷;另一方面,兒科專科醫生並沒有訴諸會診,尤其是在幾天的治療後仍然沒有效果的情況下,沒有要求外科醫生會診。兩嫌犯曾經懷疑腸套疊或腸梗阻的情況,但是在僅有的腹部平片及腹部B超聲波檢查,並沒有針對此懷疑作針對性的檢查並在這些檢查不是針對這些情況而進行的情況下,堅持受害兒童的疼痛不是來自腸套疊,兩嫌犯的行為存在過失,而且是有意識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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