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記者有說法:圖片誤導司警撐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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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網址:https://aamacau.com/?p=10767

時間:2014年08月30日 16:16

愛三其同
圖片截至《愛瞞》臉書專頁。

拘捕愛瞞記者案,司警事隔一日後終於公佈案情,指發現《愛瞞日報》臉書上一張圖片(附圖)有司警局標誌,認為該照片「明顯是誤導網民」,以為司警局「為該社團進行某項活動提供查詢及技術支援」,故採取拘捕行動。司警再三否認選擇性執法的指控,指今年「光輝五月」《愛瞞》曾出現附有公職人員工作證的照片,但這次「性質完全不同」、「明顯誤導網民,嚴重損害公共當局標誌的嚴肅性、權威性及法定的意義」,符合《刑法典》第296條的犯罪構成要件。

司警亦再次表明,有專人負責「網巡」,監察網絡言論或行為是否涉及違法,強調執法工作與打擊言論自由「完全沒有任何關聯」。

司警新聞稿如下:

司警局就一宗 “濫用名稱、標誌或制服” 案件作補充

  2014年8月29日上午,本局人員發現有人非法將本局標誌上載於某社團網頁上,遂進行調查,發現該社團的有關行為明顯是誤導網民本局為該社團進行某項活動提供查詢及技術支援,有關行為因而構成《刑法典》第296條規定和處罰的犯罪。因此,本局於8月29日下午約5時35分在南灣湖附近,依據《刑事訴訟法典》第238條的規定,進行現行犯拘留,本局並隨即向檢察院進行通報。事後,個別媒體及市民對本局的執法工作存在疑問,因此,本局現作以下補充:

1. 本局本次執法工作不管在對事實的認定上、對法律的理解上和在執法的程序方面,都嚴格依據法律的規定進行;

2. 本次執法完全不存在選擇性執法的情況,今年5月份在同一網頁出現的類似情況,性質上與今次完全不同,本次的行為明顯誤導網民,嚴重損害公共當局標誌的嚴肅性、權威性及法定的意義,完全符合《刑法典》第296條的犯罪構成要件;

3. 在程序上,任何刑事拘留都不會進行事先通知,而且任何拘留工作都必須對可疑人士進行事先的身份確認及犯罪角色的認定,因此本局的執法工作符合法律規定及國際執法慣例;

4. 本局的執法工作與打擊言論自由完全沒有任何關聯,本局的執法工作是受社會的監督及批評。事實上,網絡上間中亦有言論批評本局的執法工作,對於有關言論,只要不構成犯罪,本局從不干預,反之,本局以有則改之,無之加勉的態度對待;

5. 事實上,本局一直有進行網巡工作,對於網絡上的言論或行為,如構成公罪,或在準公罪及私罪而有受害人檢舉的情況下,本局必定依法調查及處理,這是本局的法定職責,亦是任何法治社會的必要前提及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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