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公佈修改廉署組織法 工作範圍納入經濟財務犯罪、調整調查員制度與司警職程掛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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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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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年11月24日 15:15

廉署黑沙環辦事處

行政會今(24)日公佈完成討論《修改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法律草案,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內容包括將經濟財務犯罪等納入廉署任務及工作範圍內、調整廉署調查員制度與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人員的職程掛鈎、調整廉署調查員之特別義務範圍等。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法案內容包括將經濟財務犯罪、特別是貪污犯罪中的清洗黑錢犯罪納入廉政公署的任務及工作範圍內;公共實體可要求廉政公署對其行政程序進行現場跟進及查察行為,可在廉署的調查範圍內開展,廉署亦有權接收公共實體人員的刑事違法、違紀行為資訊;新增廉署的權限,包括為推動公私營部門的廉潔運作及管理模式進行合作、與澳門特區以外實體交流,以及促進在澳門落實反貪及行政申訴領域的區域及國際法律文書方面的工作;調整廉政公署調查員制度,與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人員的職程掛鈎,賦予廉署調查員取得長期服務獎勵金的權利,同時調整廉政公署調查員特別義務的範圍。

他又指,特區政府修改廉署的組織法而制定本法案,目的是加強廉署監察力度、增加職能以維護公共利益和居民利益。

有記者提問指,現時已有其他部門負責經濟財務犯罪相關工作,廉署與其他部門的關係及協作模式為何?

廉政公署助理專員歐陽湘回應指,在過往個案中,廉署一直負責貪污及相關聯欺詐犯罪偵查,亦有偵查權。隨著貪污犯罪而來也有清洗黑錢罪,會在比較大的貪污犯罪中出現。該法案突出「經濟財務犯罪」用語,也是考慮到國際文書中的用法。而廉署將與其他部門「各司其職」,在自己的職務範疇之內去進行調查工作。

在廉政公署推動公私營部門的廉潔運作及管理模式進行合作方面,她補充指,廉署一直與各個公共部門之間簽訂有「廉潔管理計劃」,現時計劃一部分的期限已到,需再重新再檢視計劃的執行情況,再推出一個更完整的計劃。考慮到推行情況,看情況在私營部門另做推廣。

廉署調查員制度與司警人員職程制度掛鈎
張永春:未來有必要為廉署調查員設特別的專業職程

有記者問到法案內容「調整廉政公署調查員制度」、「調整廉政公署調查員特別義務的範圍」的詳細內容,以及為何處理方式是修改組織法,而非另設一個廉署專屬的調查員制度。

歐陽湘回應指,廉署的調查員制度一直都與司警人員的職程制度掛鈎,是次修改廉署組織法是因為現時法律所援引的司警人員的法律制度,在2020年已被廢止了,有需要更新法制。廉署對設立調查員的專有制度方面持開放態度,但現行調查人員的數目未足夠,亦考慮到特區政府在政策上偏向不增設特別職程,故現時未適合為調查員設立一套特別制度。在人員配置上,考慮到現實的工作及履行職務情況、所需的人員分配等,廉署仍在研究並未能確實回應會否增加人員。

張永春補充指,基於廉署調查人員工作性質、人員編制、職務重要性而言,有必要對其設特別的專業職程,政府的態度雖然是嚴格控制設置特別職程,但若有實際需要也可以設置新的職程。不過,基於專業職程的設置需要較長的時間和較深入的研究,各方面評估下是次法案只修改並更新組織法,使調查人員權限與司警「睇齊」,有條件時可以考慮設廉署調查員的專業職程。

至於廉署調查人員的特別義務範圍方面,歐陽湘指,現時廉署組織法已規定輔助人員特別義務,涉及到拘捕行為或者其他調查員的典型義務,是次修改將範圍收窄到調查員的身份上,再參考本澳的其他刑事檢察機關,以及外地一些有調查員身份的人員之義務範圍去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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