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案新增內容 建議「必須公開事項」不得定為國家秘密 一常會: 十月再有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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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網址:https://aamacau.com/?p=103327

時間:2023年07月27日 20:20

直選議員李靜儀和宋碧琪介紹一常會討論法案內容。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一常會)繼續討論《保守國家秘密法》法案。會後,直選議員李靜儀指,該法案有新增部分,建議「按照法律是必須公開的事項,不得確定為國家秘密 」,例如某些必須刊登《政府公報》、按公開程序處理的事項,以明確其公開性。

她又指,現時的法案文本尚在討論階段,一常會期望政府會在立法會十月復會後再交新文本再細則討論,尚未進入最後階段,故該法律亦未定有生效日期。

一常會今(27)日繼續討論《保守國家秘密法》。李靜儀指,現時法案中建議「國家秘密」包括兩種形式,一種是由國家有權限的實體去確定其屬國家秘密;另外則是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權限所確定的國家秘密。其中,行政長官之權限「明確不可授予他人 」,即「確定國家秘密事項」、「訂定及延長國家秘密」、「作出解密決定」。而對國家秘密的定義範圍則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為配合中央人民政府履行國防和外交等職責所開展的活動中的秘密事項」等。

她又指,在定密的效果上,不論是透過國家實體或行政長官,一旦某事項被確定為國家秘密,它的可被接觸的範圍將被限制,以及按法律所定而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法案亦規範履行公務而接觸國家秘密之人員的紀律責任,若有洩露國家秘密,則會以《維護國家安全法》規範對其作出刑事處罰。

李靜儀又表示,若特定國家機密事項後來可解密,則會解除其相應限制措施及須遵守義務,但仍須遵守其它法例的保密義務。若有相關國家秘密涉及司法程序或嫌犯但拒絕作證,文本內亦有條款設立特別程序,讓有關實體及機關去向行政長官或國家有權限實體確認內容是否屬國家秘密或須解密。

新增規定必須對外公開的事項 不可以定為國家秘密
國家秘密載體上須有明確標識

李靜儀稱,今次討論法案的新增內容,即以法律規定「必須對外公開的事項」不可以定為國家秘密,包括某些必須刊登在《政府公報》的事項,或是其他必須經公開程序的事項等,以明確其公開性質。

李靜儀指,委員會亦關注有關國家秘密的載體(文件或其他形式)上是否載有清晰、明確及通用、可標示其為國家機密的圖式,供社會大眾倘若接觸到相關資訊時知悉其保密義務及責任。政府回應將會設計通用標識以及公佈資訊,普及法律教育。

另外,李靜儀提到,若公共部門對某些內容疑慮其是否國家機密而向行政長官匯報,在行政長官將其定義為國家機密前,該內容亦須以國家秘密的規範保密及施行安全保護措施。待行政長官將其定密後,亦須通知相關公共部門及履行職務須接觸國家機密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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