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的警務措施雖然旨在追求公共利益,但確實具有限制權利的特徵。因此, 在實施警務措施時應儘量避免造成的損害高於擬阻止的損害。從市民的角度,則要求擁有公權力的警察透過自身行為向廣大市民傳遞信任感和安全感,獲取市民對警察的尊重,而不是害怕。隨著澳門主動警務及社區警務理念不斷成功推行, 警察與市民接觸愈多,做到上述要求就愈顯重要。」
「警務活動,無論是治安管理抑或刑事調查,純屬行政活動,應遵守合法性原則和禁止過度原則,即警務行為在合法構建的法律體系中應具備必要的依據,所採取的措施或程序應表現出個人化,其內容應符合法律規定,另一方面,警務措施還須符合必要性、適當性、必需性及適度性等要求。」
以上兩段並非「論盡者言」,而是節錄自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下稱「紀監會」)《2017年度報告書》的「主席前言」。確實,在澳門,警權的擴張一直備受觸目。而綜觀近年涉及保安範疇、國家安全的法律、措施,都相繼出台或公眾諮詢。《網安法》、《截聽法》、《民防綱要法》⋯⋯無論是治安管理抑或刑事調查,都具有限制權利的特徵,也無不令公眾恐怖政府規管市民輿論,且透過監聽/視,入侵私隱,甚而收緊言論自由的空間,以至損害市民應有權利。
《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二條表明: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在這「國家/地區安全」與「個人私隱」互相拉扯的時代,更讓人深思自由與私隱的本義,乃至個人與政府之間的權力關係。每次容許政府以「安全」為由作出監察,政府的權力等同獲授權擴張——會擴張至甚麼程度?市民一直讓步,承受私隱被侵犯的風險,要直到怎樣的地步,擴權才會停止?有何制衡機制?還是沒有?制衡是否奏效?是否得到信任?
「阿SIR做嘢唔使你教!」之所以成為經典,是因為當局表現讓公眾有這樣的直接觀感。作為執法者,警方的權力遠比市民大,而市民往往未能以相同力度監察執法者有否濫權。就今次《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的諮詢而言,司警多次長篇論述「以法官作為監督是最高監督」。誠然,澳門的本身的法律制度提供了一定保障,但當局未有以同等力度向公眾講解由市民去使用監察機制的細節,直予人「專業霸權」之感。而在「司法保密」、「科技強警」、「透明度低」的形勢下,保安範疇的施政領域猶如在黑幕後進行,諱莫如深。
「紀監會成員認為,如果可以在保安部隊和部門的紀律處分管理方面進行介入, 即使只是諮詢性質,也將有助於保安部隊和部門提高效率、實現相對公正和提升在社會上的聲譽。」這又是紀監會《2017年度報告書》的「主席前言」的一段話。早前,《治安警察局》法案重新訂定治安警察局法定職責及職權。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於立法會回應時表示,重訂治安警職權並非擴權,又指對賦予警監會調查權及處罰權,態度完全開放。既然完全開放,司長實應落手推動,以證保安範疇並非戀權濫權的國家機器,而是胸懷保障市民的一片丹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