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法草案獲一般性通過 區錦新:缺兩大武器 打擊賄選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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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網址:https://aamacau.com/?p=32978

時間:2016年08月9日 21:21

直選議員區錦新

直選議員區錦新

立法會審議修改《立法會選舉法》草案,多名議員就如何打擊賄選、執法及社團申報制度等議題發言。直選議員區錦新表示,賄選是過往立法會選舉中最嚴重的問題,如何有效打擊賄選成為了修法當中最重要的環節。但他指出,過往廉署曾以放蛇的方式收集證據,最終成功檢舉賄選案例,亦引來社會質疑放蛇所收集到的證據是否合法。認為放蛇取證的方式對打擊賄選十分有效,但當局卻未有在今次修法中引入,繼續為放蛇制度留下爭議。

區錦新亦指,社會一直希望政府引入組別賄選議員當選無效的機制,但今次修法卻不見影,質疑當局明知法律對打擊賄選乏力,亦不去引入兩大武器加強打擊力度,「究竟葫蘆內賣什麼藥?我們不得而知。」

直選議員宋碧琪質疑,本澳是一個社團社會,老人家參與多個社團實屬閒事,不少人亦會「俾面」掛閒職、做榮譽職務,若每一個社團身份、職務都要申報,變相擾民,亦會打擊法人參與選舉活動的積極性,更甚者等同限制參加社團活動。她亦質疑廉署執法的公平性,「坊間在傳,過去廉署就像某個社團開的,廉署傳問話,鐘意何時上就何時上,不知真與假。」但社會期望廉署能夠公平公正地執法,「就有如調查炮竹廠的態度般,為澳門人做到嘢!」

助理廉政專員林智龍回應指,《廉政公署組織法》第7條第3款規定,以假裝接受利益來調查貪污或賄選行為時,並事先獲得廉政專員的許可,就免於處罰,並達到放蛇的效果,但未有回應放蛇所取得的證據是否合法的問題。而賄選被證實當選無效的條文,可能與刑法某些原則相違背,故此未有採納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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