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5)日首次細則性審議《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下稱法案)。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於會後受訪時表示,法案中新引入的「教唆或支持判亂罪」,而該罪與現有的「煽動判亂罪」在定義上有何分別,希望政府將來清晰交代有關條文。
她又指,委員已就該法案列出問題清單,有委員關注該法案實際執行上細節,如特區政府如何在境外執法;亦有委員關注到澳門居民或相關人士在澳門區域以外實施相關行為時當局將如何取證及執法。
法案建議適用範圍涉及澳門特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澳門特區以外實施叛國罪,以及任何人在澳門特區以外實施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煽動叛亂、侵犯國家秘密等罪,但屬司法協助領域的協定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李靜儀表示,委員會關注到新引入的第三-A條,即「教唆或支持叛亂罪」以及現有的第四條的「煽動叛亂罪」,這兩罪在定義上的分別以及當局將如何執法,當局應就該新增條文進行解釋及明確有關定義。
法案中的第十二-F條建議,僅當有依據的理由相信通訊截取對收集與危害國家安全有關的情報屬必須,方可由具權限法官批示許可對懷疑從事秘密活動者的通訊進行截取。李靜儀表示,立法會去年通過《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就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是容許進行通訊截取,有委員認為當局應解釋法案所建議的與現行的通訊截取法律的差異性為何,以及日後在執行上又如何協調。
另外,對於法案建議規定的「國家秘密」由專門法例另行規範,李靜儀表示,委員會認為有關專門法例應為上週行政會完成討論的《保守國家秘密法》法案,委員會在審議過程會一併處理兩個法案,互相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