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新聞何罪之有? 傳協發公開信 要求立法會選管會撤回誤導性言論

【9.12】2021澳門立法會選舉 即時報道

文:論盡採訪組

網址:https://aamacau.com/?p=71899

時間:2021年03月25日 20:20

本月較早前立法會選管會向傳媒機構講解第7屆立法會選舉相關法例。

立法會選管會早前再三重申,在冷靜期和投票日,傳媒機構倘後台系統可操作,應屏蔽、隱藏或刪除所有涉及參選組別宣傳成分的網上報道。消息一出引起傳媒界憂慮,認為損害澳門的新聞和言論自由、公眾知情權。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下稱「傳協」)今(25)以「選舉新聞何罪之有?」為名發公開信,要求選管會撤回誤導性言論。傳協強調不能將「新聞」和候選組別的「競選宣傳」劃上等號;批評選管會試圖將傳媒矮化成「競選宣傳工具」,既是對新聞工作的誤解,更是對新聞工作者的侮辱。

特首賀一誠下午出席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成立37周年酒會時被傳媒問及回應此公開信,其公關以特首早前已回應了相關問題,無補充為由不接受訪問。

選管會主席唐曉峰較早前接受媒體訪問。

傳協在其公開信指,對選管會誤將「新聞」解讀成《選舉法》中的「競選宣傳行為」深感驚訝。「更錯愕的是,由司法官領導的選管會竟揚言,有權要求傳媒機構在冷靜期前刪除網上選舉新聞,違者可被控加重違令罪。此舉若不是在偷換概念就是扭曲法律,試圖將只適用於候選組別的規定強加在傳媒身上,製造白色恐怖。」

傳協質疑刪新聞法理依據

傳協表示,《選舉法》只規定「傳媒不得刊登商業競選廣告」、「在作出有關報導時應採取不帶有歧視的方式處理,使各候選名單能處於平等的位置」。在冷靜期和投票日,任何人在「當天」、「不可作出」宣傳行為,整部《選舉法》均沒有條文規定傳媒機構要將宣傳期發佈的新聞刪除。立法會選舉兩星期的宣傳期由8月28至9月10。

傳協又指,《選舉法》第76條有明確的新聞自由保障條款,確保媒體不因可能受到的政治壓力而令資訊權、報道權受損。對於選管會以《選舉法》中的「競選宣傳」的定義為由要求傳媒刪新聞,傳協指,若「競選宣傳」不是以候選組別及相關人士為前設,選管會可任意將上述兩點定義的適用範圍無限延伸;反問「不光是新聞機構,恐怕連在網上轉貼競選資訊、寫下對候選人觀感的一般市民、社交平台群組成員、臉書公開專頁的編輯和留言者也可能被告? 」

傳協強調傳媒不是「競選宣傳工具」

傳協稱,選管會所指懲處「違規」媒體的罰則是引用第1/CAEAL/2021號指引第4.3款,違者可被告加重違令罪。有關指引內容以往亦有之,針對規管「圖文宣傳品的張貼」而非新聞報道。該條文亦註明相關的「圖文宣傳品的張貼」須於冷靜期前一晚12時前,但針對主體是「候選名單的受託人、候選人、提名委員會的受托人及張貼或容許張貼之人」,「顯然不適用於傳媒機構,歷屆選管會從未將兩者混為一談。」對於今屆突然將指引4.3指向新聞機構選管會,選管會主席唐曉峰表示,使用網絡宣傳的人增多、曾有候選組別未移除自己發出的宣傳帖文被判罪成。「顯然,這跟傳媒一點關係也沒有,選管會卻將網上新聞視作選舉的亂源,把傳媒當成代罪羔羊,何其荒謬!」

傳協又批評選管會曲解冷靜期原意 ,指出冷靜期的設置是要求參選人停止宣傳,而不是要選民停止查找、接收資訊。「只有在充分和多元的資訊下,選民才能思考如何善用神聖一票。」傳協要求政府正視事件的嚴重性以免因個別官員的理解偏差,影響選舉活動正常進行,損害澳門特區的聲譽及公信力。「今日新聞,明日歷史。除非是極權國度,否則,從未有一個政府以選舉或其他理由,要求傳媒大規模將某一時期的新聞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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