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總署表示,《動物保護法》已完成草案修訂文本,並希望今年內獲立法會通過並頒布。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吳秀虹表示,該署沒有建議在現時的草案內加入具有刑事成份的處罰只得民事罰款處罰,並強調草案中建議最高可至十萬澳門元的罰款「已係幾重」。
多次被傳媒問及為甚麼在文本中沒有加入刑事罰則以回應民間要求嚴懲虐待動物人士,她表示根據建議文本,虐待動物罰款由萬多元至10萬元不等,認為文本具足夠阻嚇力;吳秀虹又表示若涉及刑事罰則的法律制訂較為複雜。
吳秀虹表示,今次草案建議由最初文本的名稱《擁有動物及動物福利法》修改為《動物保護法》,希望突出保護動物、防止虐待動物的立法原意。
至於執法方面,她指出:根據民署的建議草案,法規的執法由民署負責,如在公共地方具有執法權限,毋需警方協助搜證,如需要進入私人地方執法,民署將會透過與警方合作靈活處理或尋求其他部門協助,但最終的執法實體仍需要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