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擬設新罪對付造謠 林玉鳳:定義不清 易令人誤踏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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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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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年07月4日 15:15

政府正就《民防綱要法》進行公開諮詢,首場公眾諮詢場將於7月17日晚舉行。諮詢文本的其中一項重點,就是新增「虛假社會預警罪」來對付在緊急狀態期間造謠或散佈謠言者,違者最高可被處3年徒刑。直選議員林玉鳳對此感到不安,指諮詢文本對於新罪的定義未夠清晰,罰則亦過重,容易令市民誤踏地雷,亦令傳媒容易「踩界」。又認為現時已有足夠的法律工具去處罰造謠及散佈謠言的行為,沒有必要另定新罪來罪責平民。

林玉鳳指出,縱觀不少國家地區的經驗,若謠言要構成罪行,必須要有2個十分重要的要件,第一是要證明到造謠者或散佈謠言者本身是惡意的,或是出於惡意去發放謠言;第二就是要證明到其造謠、散佈謠言的行為有否引起社會秩序的混亂或人命傷亡損失。

她亦指,由於文本對於「虛構社會預警罪」的定義不清晰,容易令公眾誤踏地雷,引起社會恐慌,「例如我真係見到有人走落停車場無出嚟,究竟我講唔講出嚟好?講咗,容乜易你告我造謠?係定義唔夠清晰,以及無足夠嘅要件之下就去罪責平民,呢種係好消極嘅做法。」

除了平民容易「誤墮法網」外,林玉鳳亦指,傳媒亦容易因為上述罪行而誤踏地雷,「試諗下,如果係條街度,有一堆人係度圍觀。記者去問個目擊者究竟睇到啲乜,目擊者話有一個人落咗停車場無返上嚟,但事後卻證實唔到。咁你係咪要告傳媒造謠?當然傳媒都要努力去核實消息嘅真確性,但係其實一般人係無權去核實嘅,只能夠靠政府去澄清。」

林玉鳳認為,既然《刑法典》本身就已有足夠力度去懲處造謠及散佈謠言者,就無必要再另訂新罪加重處罰,「例如去年天鴿期間,警方捉到2個散佈謠言嘅長者,並且作出檢控。而之前亦曾經有人恐嚇會係大型活動中放置炸彈,其實警方都已經拘捕咗佢哋。我覺得現行法律已有足夠嘅條文去處理,無需要再加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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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次諮詢的另一個爭議點在於傳媒在民防期間的角色,諮詢文本建議在法案中強調傳媒協助傳播民防訊息的社會責任。本身是傳媒學者的林玉鳳完全反對相關建議,指傳媒的天性就是會在發生天災人禍時主動報道,「根本唔使政府去講。」又指傳媒機構本身就要負上社會責任,「究竟傳媒嘅報道有無錯,都係要有人去告先可以證實到,政府而家又要求佢負上行政責任,其實係唔恰當嘅,因為傳媒機構唔係幫政府。」

林玉鳳強調,當局不應在《出版法》以外訂定其他法律,來規管傳媒在何時應做什麼,否則傳媒的角色就會被僭越。她亦認為,若政府希望鼓勵傳媒,就應利用法律規定民防中心要向傳媒提供最真實、最即時的資訊,或訂定由一個機構負責向傳媒提供訊息,其實就已收鼓勵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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