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認同的士違法取證採被動放蛇 鄭仲輝:是否要以刑偵手段管行政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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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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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年04月24日 19:19

公用事業關注協會理事長鄭仲輝坦言,不認同將被動式放蛇作為的士違法行為的取證及檢控方式。他指出,雖然被動式放蛇對於打擊的士違法行為有一定效果,但憂慮這個先例一開,就容易將放蛇、隱蔽執法延伸至其他行政領域上,「你賣生果、賣電話,可能有不正當的營商手法,咪放蛇囉,到時唔只係警方放蛇,海關又放,其他部門又放,學校又放。我認為現時居民已經習慣咗有一定自由度嘅社會,如果有放蛇,一定程度會係生活當中感到唔舒服。」

鄭仲輝亦指,對比起存在放蛇執法方式的有組織犯罪及販毒等刑事行為,的士違法僅屬於行政違法,「係咪要用到刑事偵輯嘅手法,來管民事、行政嘅嘢?我唔贊成,咁就會變成東廠。」他亦質疑,究竟現時的士違法行為的程度是否嚴重到要利用刑偵方式來進行執法?「我哋有無檢討現在嘅法律係不足以阻嚇,導致的士違法行為咁嚴重、咁猖狂?即係睇醫生咁,醫生開到第五代嘅抗生素畀你,但其實醫生由頭到尾都無開到傷風藥畀你醫傷風,係咪落藥落重咗?」

鄭仲輝提到,有部分意見認為「的士司機無違法嘅話,怕啲乜嘢?」但他強調,犯法與不犯法之間存有灰色地帶,「有啲人坐低食餐飯,講咗啲嘢都可能被人燉冬菇。要製造咁嘅白色恐怖出嚟,我就覺得無必要。」認為法案已建議有新的取證方式,如車廂內強制錄音,「有錄音已經叫證據確鑿,咁仲使要放蛇去取證咩。」

的士車廂強制裝錄音設施 鄭:有錄音為何不錄影?

對於法案建議的士車廂強制安裝錄音設備,鄭仲輝就反問:「既然有錄音,點解唔錄埋影?」他強調,《個人資料保護法》保障居民的個人私隱,而的士車廂內的錄音、錄影片段均受《個資法》規範,的士司機無法隨意導出片段,「你試吓入賭場,你叫賭場同你導餅帶出嚟睇?講笑咩梗係唔得啦,除非犯咗刑事罪,警方要求賭場攞閉路電視資料,賭場同意,安排時間讓警方去睇,唔係你話幾時睇就幾時睇,呢個係一個保障。」

公司制便於管理? 鄭:未必能提高司機積極性

至於的士將來採公司制經營,鄭仲輝認為此舉有利有弊,好處在於政府便於管理的士公司的營運及服務,「只要政府揸住公司營運者,要懲罰等等都相對容易。」但此舉不一定會令的士公司有相對較好的服務。他亦指,無論是過往的「黃的」,抑或是現在的「電召的士」,都存在著「請人難」的問題,「你有乜方法可以令到公司請人易過個人的士?」

鄭仲輝指,據他所接觸的的士司機,大多希望可以與數個司機共同經營一輛的士,「即揸者有其車,講到白就係唔想交租,咁樣係咪代表可以減低成本?未必,但係可以見到,若果的士司機積極咗,出車率會高啲,服務都會好啲。老實講,呢架車係你嘅,你犯規所承受嘅懲罰成本好高,咁你守規矩嘅機會會大咗。」但若未來採公司制進行營運,則未必能夠提高司機的積極性,「公司你畀到幾多錢駕駛者,司機都會認為可以再高啲。」

他亦指,現時守法的的士司機平均每月只能賺到2萬元左右,所能分享的「社會紅利」與回歸前相若,「分唔到社會紅利嘅原因之一,係因為司機控制唔到個車租,因為的士每加一次價,車租就會跟著上升,只有係的士無人揸嘅時候會下跌,但平咗一兩千又會有人揸返。」

鄭仲輝強調,要令的士司機可以分享社會紅利的最佳方法就是「揸者有其車」,「係的士司機嘅角度睇,司機唔使交租,就可以分享到社會紅利,搵多個仙。而的士司機工作積極咗,亦可以令乘客獲得較好嘅服務。應該要鼓勵駕駛者擁有自己嘅的士。」他建議,政府應讓2至3名的士司機擁有一輛的士,持有者必須要持有的士工作證,亦不能以任何形式制止其他人進入的士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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