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嚴重刑罪行不獲發的士駕駛員證 有組織犯罪、黑社會罪無納入 邏輯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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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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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年05月7日 17:17

立法會現正審議新的士規章法案,新法案第17條建議,如的士司機曾經犯下殺人、傷人、性侵犯等罪行,在新法中將不獲發牌。但社會有意見質疑政府將這些罪行納入新法的理據。更質疑為何有組織犯罪、黑社會等同樣嚴重的罪行卻未見有納入呢?

立法會三常會繼續審議新的士規章法案,主席黃顯輝表示,上述條文與現行制有較大出入,現行制度第11條第一款規定,的士司機必須在近兩年未因在駕駛過程中所實施之犯罪而被判刑,或未遭受不得駕駛之處罰,新法卻在這項基礎上加入了多條嚴重的刑事罪行。委員會要求政府解釋為何會在新法中羅列上述罪名?

黃顯輝亦指,有議員指出,雖然上述罪行均屬嚴重罪行,但是諸如有組織犯罪、黑社會等罪行同樣嚴重,質疑相關罪行為何不被納入到法案當中?另有議員質疑,相關條文有可能會窒礙更生人士融入社會。黃顯輝指,上述問題有待政府未來到小組會再作解畫。

另外,委員會今日亦審議到第23條「特別義務」,其中第14項建議的士司機每日只可工作9小時,用膳時間不計入其中,否則的士司機可被罰款3千元。他指出,相關條文與《勞動關係法》的規定並不銜接,因勞工法規定若違反超時工作規定,僱主需要受罰,而非僱員。認為政府以關注交通安全作來訂立相關條文,出發點是好,但是政府應關注到上述條文是否會與勞工法存在衝突。

早前三常會決定就新的士規章法案進行為期1個月的公開諮詢,黃顯輝表示,至今尚未收到有人向立法會提交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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