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突發DQ到DQ恆常化 澳門從此不一樣

123 選賢與能:一個遠古的傳說 紙本月刊

文:論盡媒體

網址:https://aamacau.com/?p=103547

時間:2023年08月4日 11:11

相信二〇二一年的立法會選舉對部分市民而言,仍是歷歷在目、印象深刻。自本澳回歸後,首次有立法會直選候選人被取消資格(下稱DQ),20名非建制候選人還未落場便已出局。而該屆的直選投票率為本澳回歸以來最低,只錄得42.38%,而且最後錄得的白票和廢票率是3.8%,有白票3,141張,佔2.29%,而廢票為2,067張,佔1.51%。事隔一年多,未見特區政府深究低投票率、白票和廢票率高企的原因,反而鄭重其事提出備受爭議的修兩選舉法建議,即經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和《立法會選舉法》,將上屆突發的DQ事件「恆常化」,以及將「公然煽動他人不投票、投空白票或廢票」行為刑事化。

上屆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下稱選管會)於二〇二一年七月首以「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特區」為由,密件式祭出「愛國者」七項準則,並取消五個非建制參選組別合共20人的被選資格。當中,澳門民主派三組共15名參選人全軍覆沒,包括時任直選議員吳國昌及蘇嘉豪。吳及蘇在二〇一七年的直選得票分別10,080及9,213。

當選舉權因修法再被進一步收緊,澳門市民以往享有的自由及權利必然再受損,由突發DQ到DQ恆常化,相信澳門從此變得不一樣。

量化「愛國愛澳」 資格審查恆常化 網民:仲有得選?公然剝奪被選舉權?

當特區政府公佈擬修兩法,「恆常化」資格審查制度、「法制化」DQ事件時,即有不少網民質疑:仲有得選?

有不少網民留言質疑,一旦審查制度實施,選民能否投到自己支持的立法會議員直選候選人;更有意見批評,此舉為「公然剝奪選舉權以及司法上訴權,皇權之下,程序都唔再行,戲都唔再做」、「明目張膽侵犯人權」。有網民留言稱,所支持的代表都被DQ,反問「仲選?」「好有文革味道⋯⋯被DQ仲慘過更新人士,咩垃圾道理?」

據修改兩選舉法的諮詢文件,特區政府建議,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選委會委員參選人及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審查機制,應由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稱國安委)負責審查,參考上屆立法會選舉審查並取消候選人資格的「七項準則」,檢視上述人員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澳門特區」。

公共行政大樓內的修改兩選舉諮詢文本。

公共行政大樓內的修改兩選舉諮詢文本。

在審查完成後,由國安委就審查結果發出的「存在不擁護或不效忠事實」的審查結論意見書具有約束力,立法會及行政長官選管會將會因應審查結論意見書,剝奪審查不過關的參選人/候選人後續選舉資格,宣告有關人員「不具被選資格」的決定,而且有關人員不可提起聲明異議或司法上訴。若禁止參選期結束,有關人員有意再參選,則須再次接受資格審查。

根據修改兩選舉法的諮詢文件,上屆立法會選舉的選管會為落實及執行有關審核候選人資格的工作,制定了「七項準則」審查候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以訂明哪些行為及表現屬於事實,證明有關參選人「不擁護《基本法》及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依據有關準則完成審核工作。

該「七項準則」包括,參選人/候選人須維護《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組織、參與或意圖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活動或發表與上述行為相關的言論,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參選人/候選人須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作出危害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行為、發表分裂國家的言論、或以任何方式參與上述相關活動,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等。

特區政府又稱,參考香港特區的有關法規,建議參選人/候選人DQ後的「禁選期」為五年。

對於特區政府所稱的審查標準,網民亦滿腹質疑,何謂「愛國愛澳」,認為該修訂建議完全體現「人治」,至於如何定義「愛護」國家亦完全由當權者決定,「到時審又話你唔愛護,點解唔愛護,sorry 因為國安理由不公佈⋯⋯咁都叫『標準』?」

亦有意見指,國安委凌駕本澳的《基本法》,質疑《基本法》所確保的終審法院有何用途,「認真搞笑,國安委係行政部門,司法部份人員呢?」

有市民更批評這樣的修法建議「根本就係當每一個市民都係潛在敵人」;「已經係自己人玩哂㗎啦, 而家要鬥自己人嗎? 呢班自稱『愛國者』嘅人」

DQ後不得上訴
網民:異於常人的建議

對於修法建議由國安委所發出意見書決定DQ後不得提訴及異議,有網民直呼想出該建議的人是否精神異於常人。「雖然點上訴都係你哋(當局)嘅人,但而家行政法係咪唔使跟?大陸都掛名可以上訪呀,你(當局)連公仔都唔畫個,仲好意思同聯合國講澳門人權無變?」

亦有心水清的網民向特區政府算帳,認為上屆的DQ決定使部分選民失去選擇,這些選票亦永遠消失,「只係永遠無咗部份票啫,對大局無咩影響喎,仲要有禁選期,直選有幾多席呀?講到好似全部都係直選咁,連被選權都可以隨意改動,人權可以去到邊?」

更有網民戲言,不如直接立法「唔投票比親中共候選人就係犯法,可以直接用《國安法》拉人」;「咁仲使乜要議員,全部都係你(當局)嘅人,浪費時間同金錢,一言堂。」「還選來做乜,做咁大龍鳳曬銀紙,不如直接指定算啦!」「由珠海市長及市委管澳門咪得囉。」

刑事化「公然煽動不投票、投白票及廢票」  市民反問:叫人投票不認同的人道德嗎?

是次修法另一具爭議的建議便是擬刑事化「公然煽動不投票、投白票及廢票」。對此,網民質問若叫人投票予不認同的人是否道德,「尤其當為市民發聲的議員全被DQ後,當局呼籲投票給任何一個不合格的候選人,是否屬於『不道德』行為?相信連(張永春)司長都不敢坦然回答。」

亦有人質問:「叫人投指定人選就合法,叫人不投就犯法,甚麼道理?好快連選民不去投票都犯法?叫人支持『阿貓阿狗』不犯法,叫人不支持就犯法?」

亦有留言指該修法建議「明顯係妖魔化」,並指叫人投邊組便可以但叫人所有組都不投便犯法「根本無道理、無邏輯。」

張永春:社會各界「高度贊同」修法建議

行政法務司司張永春在總結諮詢期間所聽到的修法意見時稱,「就完善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參選人以及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審查機制,社會各界表示高度贊同,認為這是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確保澳門特區繁榮穩定、長治久安的必然要求。」

他指出,社會各界「高度贊同」設立資格審查機制,要將資格審查的標準制度化、法定化,「社會各界皆表示支持」。

至於涉及網絡的違反選舉法行為,張永春則指,違規、違法的行為隨著選舉進行,亦有不少行為透過網絡進行,但互聯網非法外之地,當局「都係有方法、有手段可以打擊到透過網絡實施的選舉違規、違法行為⋯⋯互聯網有個好處,你(網民)用完之後,留返痕跡喺度嘅」,正所謂「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雖在執法及取證存在困難,但執法部門隨著時間及執法手法不斷完善,當局「(對執法)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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