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是一場「表演」! 談修兩選舉法作為管治正當化的政治策略及其目標

123 選賢與能:一個遠古的傳說 紙本月刊

文:隔籬係異鄉

網址:https://aamacau.com/?p=103549

時間:2023年08月4日 11:11

筆者在觀察是次修兩法過程中,產生一個疑問:

為什麼已取得絕對主宰地位的特區政府,仍需要透過增加對候選人資格進行審查、刑事化「公開煽動不投票、投白票及廢票」行為等如此繁瑣的修法手段,來完成他的管治目標?

簡而言之,筆者的主張是,本次修法可以被視為一種試圖令管治正當化的策略,或者說是一種正當化的「表演」,從而達至俗稱「邏輯閉環」的效果。因此本文將不負責判斷在法律中管治正當性或選舉認受性的存在與否,而是以懸置法學中對於正當性的理解,後設地討論社會學意義下「人民認為統治正當性的存在與否對於社會治理的影響」,進而分析「正當化」作為統治管治的目的和效用,因此法律對「正當性」的判斷並不影響本文的討論。

民意與管治正當性的社會意義

任何政權都需要透過不同的政治過程來宣稱,自身的管治已得到人們的普遍支持,從而使政權在行使權力進行管治時擁有一定的合理性,以避免遭受其他人質疑和抵抗。

即使國家已經透過強力的手段(例如監控、武器的實名制,或者傳統的軍隊和警察),成功壟斷領土內一切的武力也好,這種對武力的壟斷仍然需要經過「正當化」才能夠令管治順利進行。

原因是,一個能夠持續並平順地進行管治的國家,並不需要,亦不能經常施行它擁有的武力,來限制對管治可能發生的質疑和挑戰。政權要做的是,要使得這種武力能成為一種可延續的威脅,從而阻嚇質疑和挑戰的發生。不只是這樣,上述這種限制更需要得到人民自願的、認為有義務遵守的服從,如此才能最大效率地避免不時管治中出現的反對意見。

換言之,它需要成為一種「權威」。而不服從權威的人,便能夠被轉化為「搞亂社會」、破壞社會共識的異類。也就意味著,「民意」的意義並不只是建基於「主權在民」的抽象概念,而是它本身就跟政權能否進行有效且和諧穩定的管治息息相關。

邏輯閉環
政權進行管治正當化的過程與策略

在這次修法的例子中,這種民意支持表現在投票行為和多場公開諮詢會中。透過公開諮詢過程中市民的積極同意,官方便可取得修法的正當性,再透過定立法律,便能「完善化」選舉,以及為其中設立的審查制度和刑事罪責一併提供正當性。

被「完善化後」的選舉結果能夠為政府的管治本身提供正當性,形成俗稱的「邏輯閉環」。

因此,官方有必要去阻止或減少能夠被質疑其管治正當性的可能,例如以法律將「公開煽動不投票、投白票、廢票」刑事化,以及透過資格審查去阻隔可能對政權造成挑戰的人成為候選人。但同時,官方卻仍需要維持選舉制度,甚至更激烈地呼籲市民投票,亦成為不容許煽動市民不投票的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管治者不僅是透過人民的同意來取得行使權力的正當性。設立法律,或者說按照法理進行管治本身,亦能夠使其成為一種正當性的基礎。當官方可透過一套擁有規則明確、能夠持續並可預測地執行,同時對所有人的適用的法律,就能夠提供一種「法律的」外表,使得它至少在看起來是「有法可依」和「依法治國」的。

特區政府就修改兩選舉法舉行八場公開諮詢會,只有有兩場為公眾諮詢會。七月三日的第二場公眾諮詢會,有些參與者在完場後便離開,亦有些則與朋友合照。

特區政府就修改兩選舉法舉行八場公開諮詢會,只有有兩場為公眾諮詢會。七月三日的第二場公眾諮詢會,有些參與者在完場後便離開,亦有些則與朋友合照。

比方說,當官方可透過法律,讓社會成員知道所有不得不遵守的規範,而且避開所謂「碰都不能碰的話題」,便能有效減少社會動盪和衝突直接發生。同時,政權亦能夠掌控對於合法與非法言行的定義權和詮釋權。

以澳門為例,就是交由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進行審查,使反對者的聲音變為不合法的質疑,從而削弱了對政權挑戰者的正當性。這些手段都對於維護國家穩定和確保政權的永恆管治至關重要。

以上的內容似乎說明了這種「正當化」。然而,這一次修法和「完善化」選舉,是否真正具有其正當性的基礎,能夠取得人民同意並心悅誠服?

巧妙的管治與其內在風險

一方面這種正當化的表演固然是一套巧妙的管治策略。打從一開始,修法就建基於一個當時備受質疑的2021年DQ案例。

還是這次修法只是透過一種正當化的策略,把官方話語表演得看起來像具有正當性一樣?就交給大眾在心裡判斷了。

不過,當公開諮詢中所有意見都表達出積極同意並支持修法時,姑且不論在修法諮詢專場中大力讚揚並提出意見的專業人士,就連在兩場市民可參與的公眾開場諮詢中,所有參與發言的市民幾乎所有都有明確的社團背景,曾經積極參與過其他支持政府的活動時,這樣過於完美和一致的所謂「民意」,卻會反過成為了一種隱匿的統治管治風險。

然而,官方借由修法對案例進行恆常化、條文化,就能夠使得它穩定下來,以成為一套被市民所習慣的法律。其巧妙之處在於,不論這些法律如何聲稱其本身就是為了維護選舉的公正性或維持社會穩定,但其判斷和詮釋權卻是市民無法干預的。

這些字眼如「愛國」、「煽動」、「擁護」等,只能由管治者能夠有效地掌握詮釋權,而且能因應情況或管治需要去無限擴大解釋。一旦有人實際地去對條文錙銖必較、去質疑時,反倒會一起落入字義複雜的泥巴戰中。

最後,即使是被支持修法的聲音圍繞,市民也難以去懷疑這些聲音的真實性。即使能夠明確梳理出支持者具有的社團背景,管治者也可以再加幾句,去聲稱他們只是更樂於發表意見,而不能證明這些聲音是否被刻意安排的?甚至官方有權去質疑,如果市民有反對意見,為什麼不立即表達?從而理所當然地把其他無法表達或不願意表達出的聲音,一概視為取得市民的普遍同意。

如此一來,一場正當化的「表演」便能夠順利地成立,透過「謠言法」、「國安法」等威脅力,使突出的反對者愈加膽怯,再以巧妙的管治技巧,把本就少見的異質意見一概無效化,成為無關痛癢的「無謂爭論」。

然而,另一方面危險的的是,這種正當化表演反而阻礙社會去產生真正具意義的「 正當性」。

上述這也是本次選舉法修法的根本問題,這些安排和表演,將本來再正常不過的反對意見的溝通管道堵塞。某部分異議性民意代表本來對政權就難以構成威脅,市民無法投他們一票,他們亦無法以號召投白票、廢票、不投票作為一種不滿的表達,正常產生的異議從此再無法透過政治過程被整合到政權中。

親政府社團意見將被潤飾及質疑

如今,即使親政府社團更積極地吸納並反映民意,試圖擔任政治過程中溝通的角色,他們的意見也注定被潤飾及質疑。當政府的政策可能與市民的利益產生衝突時,諸如過去的疫情禁制令,或外勞等問題出現時,就會使得夾在中間的親政府社團更為寸步難行,反而把民意和市民的真實需求推走。

原本政權要面對的不過是寥寥無幾的反對派民意代表,現在要面對的卻是沉默寡言,甚至不願意表明意見的難以摸索的無數市民。當局在實務上難以摸清他們到底是支持者還是背地裏抱持不滿,當政府無法有效、即時回應市民訴求時,就必要採取更強力的手段,例如直接從社交媒體上觀察民意,甚至可能日後以更激進方式闖入私領域的對話中,如同中國被指能夠直接接觸市民的網絡通訊等。

失去了從政治體制中表達反對意見的市民,只能祈禱自己的需要能被政府永遠照顧到,並許願自己身為特區市民的利益永遠不會跟中央政府產生衝突。

真正的表演對象是誰?

最後,我們要了解的是這場「表演」的對象。為了將管治正當化而進行的表演,其對象不僅僅是本澳市民,因為這樣的表演不見得能夠充分說服實際被管治的市民,而是同時為了對外展示出其管治符合法治精神,可能減輕或規避其他國家對特區的施壓,在達成管治目標的同時,試圖維持澳門特殊的國際地位。

這場表演同樣可令特區政府能夠對上向中央說明其管治的有效性,將成功修法作為地方政府的政績,並以其表現出的「民意」去確保澳門市民「乖寶寶」的形象。

正當化的表演以及其脆弱性

總結而言,筆者希望為讀者對這次修法提供一個「正當化表演」的視角。這些繁瑣的程序和普通人無法干預修法的無力感,相信從一開始就成功阻隔了不少民間關注和討論。而少數有關注修法的人,則因為官方巧妙的管治策略,而陷於條文、定義等其他爭論的泥巴戰中。

政治「表演」作為一種視野的參考,價值在於能夠拆解管治者所採取的策略,並希望能夠更清晰地檢視修法帶來的變化,以避免被這些策略和表演影響。

可想而知,當一個政權宣稱自己已取得了民意的絕對支持時,當所有聲音都一致呈現出積極贊成和同意時,這種管治反而暴露政權了自身的脆弱。

因為僅僅一個反對聲音,就足以戳破它的幻想,使這種過於完美的表演崩潰,而政權則需採取更激進的手段來維護自身的穩定。例如,以實名制、無止境地增加的敏感字和被禁止的議題,以及更有效率的審查制度去試圖保護自身正當性。

當然,在必須記名的場合裡,政權機制或已成功讓幾乎全部市民都不敢公開表達異議。但如果現場是仍然被允諾的匿名投票呢?張永春司長也強調,「選舉過程中選民投票時完全有自己選擇,投邊個唔投邊個甚至唔投票或投白票,係呢樣野法律唔會介入,法律都唔會作處罰。」

所以,僅在此熱切呼籲各位讀者市民,在往後完善化的選舉中積極支持政府參與投票,切勿以身試法,盡好公民的義務,投自己心中的「那一個」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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