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犬卸給政府養就不算棄養? 律師︰可追究狗會是否構成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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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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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年07月22日 16:16

逸園狗會日前已遷出,但500多隻格力犬仍留在原址狗舍,狗會要求按《動保法》第十七條處理,即無法飼養送交民政總署。民署則要求狗會七日內領回,否則視為遺棄動物,需罰款。律師何金明出席《澳門論壇》時表示,狗會並無讓外界感到有盡到應有的責任,有故意遺棄之嫌,因此不適用《動保法》第十七條處理。他認為,甚至可以調查當中有否存在故意性質,追究刑事責任。

何金明表示,《動保法》第十七條所指的「無法飼養」,是飼養人因有無法操控的條件而導致的,例如因自身有家庭因素而不能飼養,希望民署幫忙找人代為照顧,才適用第十七條。但政府已經給予了狗會兩、三年時間安置格力犬,但狗會並無讓外界感到有盡照顧格力犬的責任。而是知道政府會介入,就等合同期限一到,就將幾百隻格力犬交給政府處理,這等同故意遺棄動物,因為看不到狗會有做過什麽去減除過失。何金明認同政府應按動保法第五條(遺棄動物)處理,甚至可以調查追究刑事責任。

保護遺棄動物協會主席蔡詠子批評,狗會並沒有真正為這批格力犬著想,狗會本身有人力物力,政府亦已經給予了足夠的時間,安置格力犬本來並非大問題。「如果有少少良知,一年時間都已經夠安排領養。」但狗會連港人申請領養的資料都沒有交給政府,「只係求其做啲嘢出嚟就算」。

她說,現時民間團體協助民署照顧格力犬,希望雙方儘快取得共識,了解下一步計劃,為這些格力犬尋找合適的家庭領養,而非「清晒啲狗就算」。她又希望政府可以舉辦一些工作坊,讓有意領養的市民可以對格力犬有更多了解,避免出現領養後才發現因各種因素而無法飼養的情況。

城規會委員陳德勝表示,很多市民批評狗會的做法惡劣。狗會在澳門名利雙收,卻遺下格力犬和員工前路茫茫。他呼籲政府要有態度,不能容許企業耍手段,這些行為應列入賭牌續期計分,因為這是企業的社會責任,「如果一個企業連商德都無,立足係到做乜嘢呢?」他說,好多外資博企「無事無幹」都為澳門建設、教育等事業做了很多事,但為何澳門本地博企會是如此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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