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文物方能談活化 林翊捷:若不評定 文化局將失保護荔枝碗主導權

早前文遺會表示不建議評定荔枝碗船廠片區評為文物。據文化局引述的理由,是因為有部分委員憂慮船廠片區被評定為文物後,需受《文化遺產保護法》規範,不一定有利於活化利用。

有關意見旋即引起公眾強列質疑。城規會委員林翊捷表示,根據《文遺法》,即使荔枝碗被評為文物,亦不見得活化會受約束,又直指,若不評為文物,文化局會失去給予約束性意見的主導權,而因為現時沒有總體規劃,所以沒有法定規劃可以保護荔枝碗,其他部門可根據其職權及想法,去處理村內所有屬於政府的不動產。

林:《文遺法》有留活化空間 

對於有文遺會委員表示,荔枝碗船廠片區若被評為受保護,法例等會制約活化,林翊捷表示不見得如此。他舉例:「最簡單,像新馬路、議事亭,呢一個建築群其實佢都係法定文物,係咪真係乜都唔做得呢?今日佢哋做緊咩呢?一樣係有開舖做生意,亦有新建築物喺嗰度出現。點會係咩都唔做得呢?」

林翊捷表示,《文遺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表明,拆除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或屬組成建築群、場所的不動產,由行政長官經聽取文化局具強制性及約束力的意見和諮詢文化遺產委員會後,以批示核准。「即係去到拆咗佢都仲係得,程序上嘅活門可以大到呢種程度,當然後面仲有補充條文,呢個拆除許可只可以喺有倒塌風險,或出現一種比保護不動產更重要嘅情況,亦即,喺某種必須的情況下。」

他指出,按上述條文其實非常清楚,《文遺法》並非要荔枝碗每一間船廠都按原本建築方式材料去保護修復,現時程序上有充份空間讓荔枝碗船廠片區在被列為文物的情況下,進行活化。而條文用到「拆除」字眼,是顯示一個最嚴重、最極端的情況。「在法律上採用『舉重以明輕』的邏輯。相對冇咁嚴重,冇咁極端嘅情況,都應該可以援引第32條第2第3款去處理,只要證明這處理方式的必要性。」

「所以在操作上,整個荔枝碗列為文物,文化局依然可以透過製作一個保護計劃,清楚列明每一個不動產嘅處理方式,同埋需要折衷處理嘅部分嘅必要性整個計劃再去畀文遺會討論,同畀特首批准,其實咁就可以了。」

不成文物 不利活化

林翊捷指出,若荔枝碗不獲評為文物,文化局在規劃上會失去主導權,例如在城市規劃方面不能夠給予約束性意見,又因為現時沒有總體規劃,在此前題下,如果荔枝碗船廠不獲評為文物,現時並沒法定規劃可以保護荔枝碗。「因為文化局再沒有主導權時,主導權就可能喺其他部門,其他部門嘅考慮可能就唔係文化上嘅考慮,可能講緊安全上嘅考慮,或者佢自己行政運作上嘅方便等等嘅原因,或者佢對嗰個地方嘅管轄權等等,去處理呢條村上所有嘅屬於政府嘅不動產。」

「因為嗰度唔係文物。荔枝碗唔列文物對於活化係咪更好呢?我自己睇法係更加不利。」

他指,文物活化,正如字面意思,它要是文物,才可談得上文物活化,而將文物列入保護清單是一個過程,用以確立其核心價值及底線,再以法律保護。若不評為文物,但社會又公認它有文化價值,這落差會令之後的工作更加難做。不評定為文物對活化會更不利。「如沒確立它的核心價值,將來要活化,哪裏能拆,哪裏能改,誰話得事?誰人講大家都不會服。如果不列他做文物,將來要活化,走每一步都會有爭議,因為樣樣都可以被陰謀論去解釋,無論所做的是對或錯,因為大家沒看到很清晰的底線在哪裏。」

另外,文化局早前公佈荔枝碗船廠片區文物評定諮詢總結報告。裏面提到,308份有效意見中,有九成意見認同荔枝碗船廠片區的價值,有約八成意見則認同將荔枝碗船廠片區列作被評定的不動產,而在上項認同評定的意見當中,則有九成五之意見同時認同對荔枝碗船廠片區進行活化。而不認同將荔枝碗船廠片區列作被評定的不動產的 39 份意見收集表
中,認同其需要進行活化的有16份。

詳細報告可瀏覽http://www.culturalheritage.mo/Survey/laichivu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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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規會委員林翊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