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性侵幼童報案後現二次傷害 蘇文欣:須建立互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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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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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年05月15日 20:20

魯彌士主教幼稚園發生多宗懷疑性侵案,日前有家長反映,帶小朋友到司警局報案後,發現小朋友出現焦慮、不安的情況。而司警回應稱會安排小朋友在一個環境舒適的房間,並安排2名受過小朋友詢問技巧培訓的女偵查員進行會晤,避免其產生心理壓力。時事評論員蘇文欣指,小朋友在不理解自己的身體為何會被侵犯時,當警方為他落口供,要求他再度重演情景,就有可能會出現「二次傷害」的情況。認為教青局應真真正正地跟進小朋友情況,提供更深切的治療。

對於警方的做法受到家長的質疑,蘇文欣相信警方已用盡可以使用的方法來為案件進行搜證,但是面對小朋友被性侵的案件,未必會是警方的專長。雖然警方會為小朋友提供舒適的地方,並由受訓的女警錄取口供,「但是我們的警員是由有受過向小朋友取證,尤其是向受過性侵的小朋友錄取口供的技巧?因為後者的難度更高。不是說帶小朋友到一個舒適的地方,小朋友就會一五一十地說出來的。」

而有家長亦指,警方只容許部分家長在錄口供時全程陪伴小朋友,部分則被拒絕。蘇文欣指,關鍵在於警方與幼童、家長之間能否建立信任的關係。他認為在相關案件當中,社工如何全程地陪伴小朋友至為重要,「信任的建立不是短時間內就可培養出來的,但是警方落口供的時間只有2.5小時,要在無信任基礎下將被性侵的事全盤說出來,就容易造成二次傷害。」

蘇文欣強調,二次傷害對於小朋友來說影響深遠,但有部分家長因為不希望小朋友勾起被性侵的回憶,而不去報警,「這不是一個對的做法,小朋友對於這些記憶,不會輕易地忘記,只是會壓抑著記憶。」

另一方面,未來當案件進入司法程序時,涉事小朋友的回憶可能會再一次被勾起,有家長建議採取錄音錄影作證的方式避免二次傷害。蘇文欣指,錄影錄音取證未必能成為呈堂證供,認為社工局應趁今次事件做一個模擬法庭,模擬整個司法程序的進行,讓小朋友可以提早得知法庭的審訊程序,讓小朋友取得相關經驗,較容易接受出庭作供,「不可能只叫小朋友在庭上將經歷說出來,小朋友就會照做,要以保護小朋友的角度出發,而過程中社工應全程陪伴小朋友。

學校、教青局通報機制失效?蘇文欣:應有預防性做法

蘇文欣認為,今次事件中,社會較為關注學校的做法、警方的調查以及政府的程序問題,卻較少提及到小朋友的安全、福祉問題。雖然政府不斷強調有程序處理相關情況,例如學校須向教青局通報事件等,但當通報機制真正啟動時,意味著事件已經發生。

「究竟係程序當中,能否有防禦性的做法在其中?」蘇文欣舉例指,西方國家早在多年前,已就針對小朋友的服務進行預防性的規範,例如女童院中除了看更可能是男性外,其他的職位都必須要由女性擔任,而所有工作人員在入職時亦須接受品德檢查,看他們是否存在案底,或是否有類似性侵的投訴,「若果發現有問題,是不能聘請的。」

蘇文欣亦指,另一個存在的問題就是通報機制,學校有義務向教青局通報懷疑性侵事件。但指,自去年10月發生首宗學童疑被助理員性侵的事件後,學校明知校內出現如此的事件,但卻以「忘記」來推搪,做法不能被接受,「學校遲了通報、不通報又會如何?是否會受到處罰?那些不受教青局資助的學校又要如何?」

蘇:應讓小朋友知道自己的權益

蘇文欣亦指出,雖然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適用於本澳,但是當全世界都鼓勵小朋友參與公約時,本澳就缺乏了相關的工作,「西方國家十分鼓勵小朋友去參與公約,讓他們知道自己的權利,尤其是對自己身體的權利,這都需要一個長遠的教育。」他認為,要保障小朋友免於被性侵,不單要在刑事範疇上下工夫,更要將小朋友放在主位,加強對小朋友及家長的教育,讓小朋友知道自己的權益,以及如何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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