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立法會二常會細則審議《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建議對大廈管委會成員引入問責制,今日多名市民致電《澳門講場》表示反對。黃先生直指問責制不公平,「難聽講句,沒有人想做管委會,係豬頭骨嚟,但係為咗我地家園,沒有辦法要企出來,但政府、法律又幫助到幾多?但就問責,我就好想問句,政府官員都沒有問責,點解市民要問責呢?」羅小姐亦指,法案建議對有過失者,要對小業主負責甚至要賠償,「我想問下,依家修訂這條法案的立法議員,他們在立法會是否有這樣一條問責制,譬如他們萬一做錯嘢,會唔會都向市民負責或賠償呢?」
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關注小組代表毛偉雄表示,房屋局推動小業主自管,組織自我管理機關,但法案要管理機關問責,這與政府相關政策背道而馳。他質疑條款過於籠統,所謂違反的過錯、違反法定規章的義務,是否包括一些小事,如貼出文件若漏了一些資料,是否也要問責?
節目嘉賓的民建聯副理事長歐陽廣球亦認為,大廈管委會是義務性質,大多對樓管知識沒有基礎,若出錯須負擔責任,會嚇怕管委會請辭。他又建議當局推出相關培訓課程,推動業主參與物業管理工作。
法案又建議︰「如管理機關成員的作為或不作為建基於分層建築所有人大會決議,即使該決議屬可撤銷,管理機關成員無須對分層建築所有人負責。」街總大廈管理資源中心主任秦昶對此表示擔心,管委會為求免責成為專責開會專家,導致物業管理工作陷入行政程序,沒有人願意參選管委會。他又認為,法案須釐清管委會的權責問題,管委會只是執行機關,如何執行是集體責任而非個人責任。
毛偉雄表示,現時參與大廈管理工作人士很擔憂,法案表面是簡化管委會工作流程,但部分工作如在大堂張貼召集告示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他又質疑,法案內容與實務工作存有很大分別,管委是兼職性質,要付出私人時間,「令我地好疲於奔命,譬如召開所有人大會,不說大型屋苑,即使小型樓宇,事前有許多事做,工作量很大。
秦昶表示,現正整理意見將約見二常會,希望未來能清晰對管委會、招牌的權責等爭議多的問題。他亦指,大廈管委會實務上遇到很多法律糾紛問題,但因管委會具法人身份,按現行規定不具備條件申請法律援助,然而,處理大廈糾紛中所需的法律諮詢和訴訟的費用也不應由管委會墊支,他希望行政部門對管委會身份有共識,解決管委會的法援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