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局否決愛都文物評定程序 我城:歷史自有公論

即時報道 愛都酒店及新花園泳池保育事件簿

文:我城社區規劃合作社

網址:https://aamacau.com/?p=28925

時間:2016年04月1日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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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城社區規劃合作社」去年發起民間聯署,要求文化局對舊愛都酒店及新花園市政泳池啟動文物評定程序,最終有150名市民參名,但有關程序早前遭文化局否決。「我城」發表聲明,逐點反駁文化局不提起程序的理據,認為當中的說法不合理、有違專業,存在明顯瑕疵,難令人信服,相信歷史自有公論。由這次事件的處理方式,更令人憂慮《文化遺產保護法》所構建的文物保護制度是否得到合理及公平的執行。

聲明全文如下:

我城社區規劃合作社高度關注,近日就有關文化局依照文化遺產委員會建議不對舊愛都酒店及新花園市政泳池啟動文物評定程序的決定及相關訊息。在個案面對如此重大爭議的情況下,相關部門仍拒絕市民就舊愛都酒店及新花園市政泳池啟動文物評定程序的建議,作為支持發起評定程序的民間機構,我城深表遺憾。同時,針對文化局近日回應否決啟動文物評定程序的言論及說辭,不但與社會期望存在嚴重落差,更與文化遺產保護的應有原則背道而馳。本社深感詑異及不安,我城鄭重促請當局,公開文化遺產評定啟動的門檻標準及完整之分析報告,並以專業謹慎的態度處理相關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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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化局無法明確解釋為何推翻2007年街道準線圖的技術判斷

文化局代表早前在電台節目解釋他們推翻2007年9月17日發出的街道準線圖(檔案編號:90A382),當中指出就有關當局當時要求保留舊愛都酒店建築立面的規劃條件,是基於當時《文化遺產保護法》並未生效,憂慮日後該地段發展會對東望洋燈塔造成景觀遮擋,因此當時只能以保留建築立面作為保護東望洋燈塔視軸的控制手段。

為此,我城重申: 即使在《文化遺產保護法》未生效時期,相關地段於2007年仍屬於《第83/92/M號法令》所指的「保護區」,同時亦為《第20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指的歷史城區「緩衝區」。文化局在此地段有權透過街道準線圖對於建築物作出明確限高,無需以保留建築立面為由去控制建築高度。再者,保留建築立面並非保護視覺走廊的控制手段,不少案例中保留建築立面的同時也可以增加建築高度,澳門新馬路大西洋銀行重建即保留立面同時增加高度,便是一個清晰的例子。除此以外,文化局公開承認其行政行為與目的不對應,可能引發的法律問題,也值得特別關注。

必須指出的是,立面建築保留並不是當時街道準線圖上唯一的要求,當時街道準線圖文化局同時明確列出包括在B地段(市政泳池部份)內,需要保留現有用途及特色(花園、庭園、公共泳池或公共活動空間),這些規劃條件對於控制對象的定義及內容非常清晰明細,而非僅限於高度規範。

因此,基於上述理據,無法解釋文化局為何推翻2007年街道準線圖的技術判斷,這種不合理的解釋存在明顯瑕疵,令人難以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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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築物經過改用途和改建,不代表其價值受到折損

文化局曾回應指出 : 由於舊愛都酒店及新花園市政泳池曾經進行改建,愛都酒店與建築最初用途不符,歸納出建築群之原真性不明確,因此不符合成為文化遺產的標準,並以此作為否決啟動評估程序之理據。

事實上,建築物的用途更替從來不是釐訂一座建築物是否符合列入保護文物的標準,在《第83/92/M號法令》內,不少被評定為文物之建築都幾經更改用途,例如:峯景酒店大樓、文化局大樓、耶穌寶血女修院大樓、總督府、賈梅士花園房屋、何東圖書館大樓、盧廉若私邸、陸軍俱樂部大樓、大西洋銀行大樓等。而早前首批不動產批評定公開諮詢的清單之中,中西藥局舊址、葉挺將軍故居、市政牧場舊址、西墳馬路6號房屋(藍屋仔)在建築物用途方面都歷經改動。

同理,上述列舉的文物建築,其中大部分內外都曾經進行不同程度的改建工程。早前首批不動產批評定公開諮詢的清單之中,中西藥局舊址更已非原貌;葉挺將軍故居在文化局主導的翻新工作下也非以回復本來格局為主要考慮;亞利鴉架街28號房屋更是在大規模進行拆卸工程後被建議採納在清單之內。

「原真性」的界定準則應為評價文化遺産所蘊含之歷史訊息之真實,而這些訊息應能反映保護對象的時代性,以及其演變的完整情況。《威尼斯憲章》第十一條指出:「一處文化紀念物中的建築中所有時期明確的貢獻都應該被尊重,因為式樣的統一並不是修復的目的」。例如伊斯坦堡的聖索菲亞大教堂,其用途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經歷多次轉換,期間更因應不同的用途進行局部擴建及改建,而這些擴建成為日後聖索菲亞大教堂作為珍貴歷史文物重要之訊息。舊愛都酒店的「原真性」應是建基於建築物本身的創造及演化過程,而其改建及擴建在評定過程中亦應被視為整個建築演變的一部份。是故舊愛都酒店的「原真性」應是建基於建築物本身的創造及演化過程,而舊愛都酒店及新花園泳池的改建及擴建在評定過程中亦應被視為整個建築演變的一部份。

上述種種,文化局提出建築之用途及原來用途不符、以及曾經進行改建這兩項並非文化局一向評價文化遺產的觀點及標準。因此以這兩個理由否定愛都不符文化遺産定義的觀點完全欠缺說服力。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3) 嚴正要求文化遺產委員會設立會議公眾旁聽制度

對於日前有關文化遺産委員會秘書長引述多名文化遺產委員會委員,提出「有價值的建築不一定要保留,可以用文獻記載、聲像、口述等方式保存」,倘根據這種邏輯,澳門大部份未列入不動產清單的具價值建築均可拆除。秘書長引述的若為委員會的主流觀點,顯示出相當部份文化遺產委員會委員對於文化遺產保護存在嚴重誤解,讓我們非常憂慮在文化遺產委員會不透明的作業程序下所得出的評審結果及意見,公眾無從監督。我城強調,文化遺產委員會為本澳文化遺產及公共利益的看守人,他們在委員會內表達的意見均對本澳文化遺產產生重大影響,有必要接受公眾監督。為此,我城社區規劃合作社嚴正要求,文化遺產委員會應與城市規劃委員會一致,設立公眾旁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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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檢視《文化遺產保護法》所構建的文物保護制度是否得到合理及公平的執行

我們質疑,文化局作為評定及保護文化遺産的專責部門,並未遵從嚴謹原則,力盡可能的就是次個案之潛在價值,啟動評定程序。相反,以負面列舉的方式,盡力找尋所謂「不達標」之因素,完全排除個案可能存在之潛在價值,從而否決啟動評定程序。這是否會成為以後啟動評定程序的標準作業模式?作為首次由民間自發建議的評定項目,文化局這種消極的取態開了極壞先例。

必須指出,民間聯署所要求的,並非直接把舊愛都酒店及新花園泳池建築群列入清單,而是啟動評定程序。舊愛都酒店及新花園泳池建築群是否符合文物評定標準,應通過嚴謹而科學的文物評估報告去分析,並以此為依據作決定,早前文化局公布的《舊愛都酒店及新花園泳池的資料及分析》,教人非常詑異。所謂分析,只是簡要地列點式陳述愛都的基礎資料,既缺乏對於舊愛都酒店及新花園市政泳池詳細的價值分析。更沒有針對《民間聯署要求文化局對舊愛都酒店及新花園市政泳池啟動不動產類文化遺產之評定程序》中所提出的觀點作出回應。

舊愛都酒店及新花園市政泳池到底應否被列入文物保護清單,歷史自有公論。作為支持發起評定程序的民間機構,無論是從技術還是社會價值的考量,我們認為舊愛都酒店及新花園市政泳池至少符合啟動文物評定程序的條件。具價值的建築存廢固然重要,然而我們更關心的是《文化遺產保護法》所構建的文物保護制度是否得到合理及公平的執行。

最後,在此,我城社區規劃合作社特別鳴謝在文化遺產委員會內為支持啟動程序投下不記名票的兩位委員、以及在聯署聲明上簽署的150位朋友。在舊愛都酒店及新花園市政泳池爭取保育的過程中,我城仝人有幸參與其中,和各位共同進退,與有榮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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