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警檢院極速移交「逃犯」 終院裁定非法都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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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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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年02月21日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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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定事實】香港《南華早報》爆出澳門警方曾三度經「法外」途徑將內地通緝犯移交大陸。根據終院判辭,三人均被指在內地觸犯經濟犯罪。兩名香港人都是由家人向終院申請人身保護令,要求司警局放人。在司警和檢察院極速處理下,涉案者在被截獲後翌日或隔日已被送返內地,即使終審法院裁定移交不合法已經太遲。

根據法院判辭,其中一名在2007年入境澳門時被截獲,現時年約50歲的香港女子,被指在2002至2005年期間,在境外生產盜版光碟並偷運到大陸販賣,涉案金額達1.4億人民幣,逃稅2千萬,廣西省海關緝私局在2005發出逮捕令。另一名在2008年被送返大陸的香港女子,則被指涉嫌及福州一宗信用卡詐騙罪。兩人都是經外港碼頭入境澳門時被截獲。

時任司警局長黃少澤在公函中指出,兩人都在國際刑警紅色通緝令的名單中,作為組織成員,澳門警方扣留涉案人並無不妥,但完全避開移交的合法性問題。終院合議庭指出,現時澳門與內地之間還未有移交逃犯的法律協議,即使為了執行紅色通緝令,本澳在沒有法律依據底下,包括檢察院、司法警察局在內的任何公共機關均不能以此為由拘留該人士,裁定司警局須放人。但審訊結束之時,有關人士已被移交內地。

終院批無視判決:動搖法治!

終院在08年的判辭以更嚴厲的措辭,批評執法機關無視法治及法院之前的裁決,重申利用「法外」途徑向內地移交逃犯不合法、違背公正、動搖法治:「有關當局仍然在沒有任何法律或協定規範、沒有立案、沒有給予被拘留人士辯護機會、亦沒有法官的移交命令的情況下堅持將逃犯移交內地。 這些行為違背公正,動搖法治,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威望。」

而另一名被移交大陸的紅色通緝犯是2015年被捕的廣州市新塘鎮大敦村原黨支部書記吳權深。據《澳門日報》報道,吳涉嫌利用職權在基建項目中收受巨額賄賂,2012年潛逃至幾內亞比紹。「2015年5月,廣東省追逃辦得知吳權深藏身澳門的消息後,立即組成工作組趕赴澳門開展追逃工作。」7月在澳門警方協助下成功將吳權深緝拿歸案。

故作神秘 移交法案遲遲未見影

內地公安跨境執法、澳門執法人員私下將犯人交給內地的傳聞並不是新鮮事,只是一直無法得到證實。行政會早在去年12月中已完成審議《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意味兩地移交犯人將出師有名,不存在法律空白,但事隔2個月,在立法會還未見到完整的法案文本。同時,內地與港澳警方聲稱已就移交協定達成共識,同樣是故作神秘,未有透露有關協議細則。

新澳門學社早前多番促請當局公佈上述兩項內容,憂慮內地可能利用污點尋租的方式將政治犯或異見人士「緝捕歸案」,法案會否隱藏「但書」令「一國兩制」名存實亡,令本澳人權自由狀況加速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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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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