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公罪化定義未清晰 官方:定太細無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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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網址:https://aamacau.com/?p=12434

時間:2014年11月11日 7:07

法務局代局長梁葆瑩

法務局代局長梁葆瑩

 

民間爭取多時的《家暴法》公罪化終於見到曙光,法務局代局長梁葆瑩表示,法律草案將建議符合家暴定義的行為,不論是初犯還是累犯,均列為公罪。至於怎樣才算「家暴」,官方暫時未有統一說法,只表示性侵犯、剝削自由、精神或身體虐待等會納入規管。梁葆瑩解釋,有時求助者可能只想訴訴苦,向社工尋求安慰,未必想將家庭瑣事搬上法庭。家暴公罪化後,社工、輔導人員若因職務得知有家暴行為,便有責任向警方通報,若法律條文定得太細未必是好事。

梁葆瑩重申「家暴」定義必須謹慎拿揑,不宜定得太細,「輕輕打一兩巴算不算?有人建議不理睬、不尊重家庭成員都列入家暴,將來一旦公罪化,會自動走程序。若是這樣,將來會否令求助者樣樣都唔敢同社工講?」

理工一個探討家暴問題座談會上,有與會者追問同性同居為何不在家暴法的保護範圍。社工局和法務局均指這與《民法典》有衝突,澳門沒有承認同性婚姻,若在家暴法當中承認同性同居者是「家人」並不協調,此舉將令整個民法體系牽一髮動全身。又指葡國是有長期討論和同性婚姻立法時間表,才能優先在單行立法中確認同性同居者身份,與澳門情況並不相同。

有台灣關注團體代表對官方「遊花園」的說法不以為然,直言「法律是為了保障人訂出來,即使很難,但人做的東西一定可以改,問題是有多大努力去推動討論和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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