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在害怕「愛瞞」?

2012-01-06 修改著作權法的爭議 專題報道

文:岩島松

網址:https://aamacau.com/?p=548

時間:2012年01月6日 8:08

誰人不識「愛瞞日報」?就算是未曾看過的朋友,相信心裏也會領會得到,此名正是惡搞了本澳某份大報事事「愛隱瞞」,報導缺乏中立性,廣告佔據報章最重要的位置云云。正是如此,挾此臭名,為對時政官商醜事惡事諷刺一番,在2005年一些年青人創造了「愛瞞日報」,開創本地針對政治人物惡搞諷刺的先河,大受坊間和網絡界的好評,定期推出;也引來不少專家學者對「愛瞞日報」作為一種社會抗爭的存在方式興致勃勃地去評論和研究。

2010年後,筆者「不幸」與「愛瞞日報」扯上了關係,並一起跨進2012年。由原來夾在<新澳門>出版直至獨立版的出現。而於惡搞的形式上,「愛瞞日報」也從原來只有「仿報章式」的惡搞,逐漸出現了「愛瞞金曲」、「愛瞞劇場」等惡搞歌曲和廣告,通過更多元化、具有發洩性和喜劇效果的方式的途徑向政治冷漠的澳門人(尤其是年青人)展現本地社會政治問題。而這種方式若能取得成功,要具備下列兩點:1.惡搞的原材料(二次創作中的原創物)必須是大眾所熟悉的,這才能產生共鳴;2.其惡搞中所要表達內容和事實不能子虛烏有,同時要令讀者容易去理解。

惡搞父

惡搞父

雖有如「愛瞞系列」這類諷刺創作以刺激沉悶的澳門政局。就以惡搞的質量來評價,跟鄰埠香港百家爭鳴的政治惡搞創作環境作比較,「愛瞞」本身仍有很大的進步空間。但問題是,不管有否包含政治性,本澳的惡搞創作文化似乎只上演著「獨腳戲」,是否澳門人對惡搞不感興趣,還是創意點較低?本澳的文化學者可就此研究一番。但這類包括惡搞的二次創作其發展相對初階的狀況下,若有人因擔心會構成嚴重的侵權問題,而要修法使二次創作列為刑事化,這並不符合現實情況所需。故筆者直接地以陰謀論來看待,是有人企圖向惡搞行為作政治打壓,令澳門人不敢再「搞」那些政治權貴。

「愛瞞系列」在惡搞的取材上,有哪些內容可能涉及侵權問題?一些著名品牌和商標、標誌、影視海報、動漫、廣告和歌曲等,都會經常被借用並加入政治元素以作出諷刺的效果,可這不屬於正常理解底下的侵權行為。原因是,「愛瞞系列」並不是意圖獲取具有不正當性的利益,另外作為純粹政治性批評的免費刊物(包括網上內容),也不具有商業性目的。所取用的素材,都十分知名和經典,為大眾所熟悉。在鄰埠的香港,版權著作即使星羅滿布,也未曾見會對借材惡搞的二次創作者作出侵權的指控。因為運用正常的思維都能明白到,這只是一種幽默的創意表達,特別是政治惡搞行為,大多不包含商業目的。在發達國家或地區的執政者,面對社會出現的政治惡搞行為,都不會主動和過多的作出干預,以維護人們擁有批評和創作自由的權利。

可是我們一直在質疑和擔憂,澳門這個地方究竟是否真的能夠保障市民的批評和創作自由?經濟上必然是處於先進國家的程度,但在政治上若連惡搞都容納不了,更企圖參考後進國家的的法律以修法來限制公民權利,這在社會的現代化發展上是一種嚴重倒退。事實上,誰也不願就自己的無能和做過的醜事衰事被惡搞化並公開,但作為政治公眾人物,接受一切的批評聲音,是應有的政治量度。

值得我們學習尊重的,是經常被「愛瞞系列」惡搞的行政法務司陳麗敏。她最近就向傳媒表示不會因為被惡搞而作出控告。而特區政府在此問題上,也是作出「應避則避」的態度。現在討論的<修改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法律制度>,政府交來的草案中清楚表示,只有在未獲許可公開展示、意圖獲得不正當利益,以及為了商業目的三項同時出現的情況下,才構成侵權行為刑事化。其法律條文可清楚顯表達其立法精神是為了能真正保障版權持有人的相關權利,而政府立場亦先後由兩位司長接受傳媒追問時作出了肯定和解釋。

而現在造成社會恐慌和爭議的,卻是由立法會顧問提交的替代文本,包含了若未經權利人許可,只在網上發佈或使用其作品就構成刑事罪行,這可是相當可怕和嚴苛的狀況,遠超只用作版權保障的目的。而負責有關法案細則性討論的立法會第三常會,該會主席鄭志強更公然向傳媒表示惡搞也是刑事侵權行為。可想而知,說此番話的人除了政治認知水平低之外,更顯示政治量度的狹窄。鄭主席稱就此法案修改,政府應作出政治決定。相信就本文所述至此,大家應能明白政府將會作出怎樣的政治考量了。

想盡辦法企圖對付和打壓來自社會的批評聲音,印證了政治信心不足,是獨裁專政集團打壓異見的慣常手段。「愛瞞日報」正是特區政府聲稱打造「陽光政府」底下的一朵「監察之花」,現在有人卻將之蓋影弄凋萎,是在害怕「愛瞞」嗎?還是見不得燦爛耀眼的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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