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保護的另一種選擇

2012-01-06 修改著作權法的爭議 專題報道

文:周志堅(澳門維基媒體協會會長)

網址:https://aamacau.com/?p=546

時間:2012年01月6日 8:08

近來,澳門各界都對著作權保護法規的修訂有深入的討論。對於創作人與出版商來說,著作權保護的核心是尊重知識產權。傳統著作權保護法規保障了創作者與出版商的利益。但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 任何作品及圖像幾乎都可以快速傳播到全世界。發佈與獲得知識的方式變得更快捷,對傳統著作權保護帶來衝擊。

著作權保護與分享文化

傳統著作權保護對作品被使用時,創作人完整地享有著作權法所賦與的保護,使用者除非符合「合理使用」的情況,否則必須取得創作人事先授權,才可加以利用。這樣完全及完整的保護,卻削弱網絡資訊快速流通的功能,也可能成為文化自由傳遞的阻礙。若創作人想善用網絡資訊快速流通的優點,或集公眾力量而完善作品,往往便要宣認為「公有領域」,即放棄創作人對作品的所有保護。簡單來說,創作人要麼就「完全」保護作品,要麼就「放棄」保護作品。

自從網絡技術web2.0的興起,網絡從此變得互動。討論社區,維基百科及不同社交網站的興起,都大大促進了群眾分享的活動,形成了網絡的分享文化。網絡分享文化的核心在於言論自由的人身權利,亦涉及公眾的知情權。

著作權保護法規若能考慮網絡分享文化與創作人及作品的保障,方符合現實網絡資訊發展的需要。

創意共用條款  兼顧保障與傳播

自開源軟體(OSS)及web2.0應用之初,已有學者預見新技術對著作權領域的兼融問題。2001年12月,美國成立Creative Commons組織(以下簡稱“CC”)並發佈CC授權協定(以下簡稱“CC授權合約”)為創作人提供保障。CC條款讓創作人宣明“保留一些權利”,從而在一定程度上使作品的使用趨於靈活化和自由化。

現採用“CC授權合約”的組織或機構,包括著名的維基百科、YouTube、Flickr、Google Images等知名互聯網媒體平台,亦成功應用於教育界及科學界。一些政府、美國大部分圖書館及美術館都正與“創意共用”組織合作推動資訊共享計劃。使用“CC授權合約”的創作者及參與者還在不斷壯大。

著作權保障與網絡分享文化真的是互相抵觸,無法共融嗎? “CC授權合約”在國際上獲得認可,已證明著作權保障與網絡分享文化並不是對立的。

其實在兩岸四地中,中國大陸、台灣和香港已先後將“CC授權合約” 條文本地化,為當地區的創作人及網民提供保障。“CC授權合約” 條文仍未在澳應用。現時,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正為此密鑼緊鼓, “CC授權合約”條文在澳應用指日可待。

著作權保護法規  應平衡各方權益

澳門在討論著作權保護時,討論者大多將焦點集中在保護創作人的權益及言論自由之上。站在創作人的立場,創作人對宣傳作品的意念亦不應忽略,但需避免分享行為轉化為侵權行為。在普羅網民的立場,網絡分享文化與言論自由是應該受到尊重的。除此之外,著作權保護法規理應考慮二次創作的存在性,避免因過度保護著作權而扼殺了創作的發展與延伸性。

政府在汲納著作權保護的意見之時,若考量CC授權合約的應用與經驗,將來的著作權保護法規不單可保障所有創作人的權益,更可與網絡資訊時代並進。

[內容由澳門維基媒體協會周志堅會長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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