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大數據來臨 現行《個資法》足以保障私隱?

來論

文:灰帽子

網址:https://aamacau.com/?p=41346

時間:2017年08月18日 20:20

政府近日突然宣佈與阿里巴巴簽署戰略夥伴關係協議,說要促進澳門智慧城市建設的步伐,長遠將澳門發展成一個「以數字引領科技,智能服務民生」的智慧城市。到底,我們真的準備好成為「智能城市」了嗎?現有的《個人資料保護法》,是否足以令澳門市民安心支持政府推行大數據項目?

根據政府發言人辦公室的講法, 似乎特區政府已經對現有法律, 以及資料管理的守則完備程度, 有着不少的信心,認為在大數據時代來臨的時代,一切都準備就緒,更一直重申,現行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符合歐盟的高標準,對個人資料及私隱有充份的保障,且無論在資料的收集、處理、使用、保存、互聯互通等方面,已有詳細的規範,又一再強調,服務供應商不會觸碰特區的數據,有關數據亦不會離境,政府會依法管理數據,保護市民資料。

從系統設計着手保護私隱

事實是,雖然《個人資料保護法》在制訂時確是跟隨歐盟的做法,但該法立於2005年,即12年前,當時業界還未有大數據的概念。今時今日,資訊科技一日千里,放眼世界,各國亦在不斷完善法律以保障私隱。例如將於明年全面實施的歐盟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以下簡稱GDPR),就包括了因應大數據而修訂的條文及守則,旨在讓公民和居民回復對其個人資料的控制,例如擴大的權利,如72小時內的違規通知以及「被遺忘權」。當中更要求要有通報機制,即機構的核心活動如果需要處理大量個人資料,將需要一位專人負責資料保護,目的是降低資料外洩的情況,如果一旦發生資料外洩,機構有義務在72個小時之內進行報告。同時,GDPR亦特別明文規定要從設計方面着手保護隱私 (Privacy by Design),即數據保護的程序必需要從新系統的設計的階段便加入,例如:

  1. 應化被動為主動,並防患於未然,而非事後亡羊補牢。識別和預防入侵事件的措施應在資料外洩事件發生之前已經完備;
  2. 所有的個人資料應預設受到保護,而不需要額外採取人手的行動;
  3. 隱私保護的機制,應該在主系統中就已經具有,而不需額外使用第三方工具幫助;
  4. 數據生命週期安全, 意味著所有數據應根據需要安全保留,並在不再需要時被銷毀。

近年來歐盟、美國的立法趨勢均與Privacy by Design理念呼應,可見在系統研發設計階段及在問題出現之前,先一步着手保護隱私的重要性。事實上,香港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在簡介發展智慧城市時,亦提到需要參考國際上的做法,並以Privacy by Design理念去訂立相關的政策和指引。然而,我們的特區政府至今對此隻字不提。我們即將會在促進旅遊、交通、醫療保健上迎來新的雲計算系統。到底這些構成智能城市重要部分的系統會否從設計伊始,就着手保護私隱?值得社會共同關注。

「匿名」亦可還原 傳輸需要加密

 另外,政府或機構在應用大數據時保障私隱的做法之一,是採用適當的匿名化技術處理有關資料,使之不能直接或間接識別到個人身份。然而,使用去識別化的資料,即沒有姓名及其他個人身份代號的資料,就可以保障私隱的推斷值得商榷。因為,大數據可以增加身份再識別的可能。例如個人資料如名字、出生日期都被刪除或替換,在大數據的年代, 只需按部分已知條件,使用其他數據源就可以推敲到原來的資料紀錄,亦即「匿名」的資料可被人透過其他渠道取得的數據,用作關聯 ,然後資料就可以被立即還原。所以萬一資料外洩,即使只是部分資料,後果亦可以十分嚴重。

是以, 在數據管理上,大數據的儲存和傳送是否使用加密算法、在未經許可的存取情況下, 所有個人資料都必須是人類看不懂的亂碼、亂碼只能用特定的算法解密,這些值得我們密切留意。

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13條,「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而在大數據時代,個人資料更是無處不在,如何保護私隱成為發展智慧城市的關鍵。當中涉及大量細節安排,並非一句「會依法保障」就足以交代清楚,安定人心。倘若我們的特區政府真的有決心將智能城市辦好, 好好保護市民的私隱的話,實應好好諮詢業界意見,參照國際標準,及時修正不合時宜的法規,制訂良好的業界標準,使澳門真正成為「智慧城市」,造福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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