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規委員 林翊捷:漁人碼頭限高應從嚴,90米個人不贊成,還有更重要的是,這個案的地積比由1.7上升至2.6,覆蓋率由42%增加至55%。我想大家都要明白,地段面積13.5萬平方米,地積比增加0.9倍,換算增加樓地板(建築面積) 為12萬平方米,那即是多大?四分之三座新葡京,這是新增加的面積,加上原有未使用的面積,可以建一棟大過新葡京的大廈。
還有覆蓋率的問題,等同增加1萬7千平方米的可建築面積,等同兩個半的足球場面積。這個重大修改在說明中只有「本草案建議」五個字,很難令人信服。
不按批地合同!不尋常!
另外批地合同的問題,在2014年規劃條件圖中,覆蓋率及地積比都是根據41/2012號運輸工務司批示,據我所知這地段未完成合同中所有土地利用條件,可理解為未轉為確定批給。
根據以往城規會處理這類個案經驗,工務局會完全將批地合同的條件,完全抄至規條圖中,但現在又不是,我們看到覆蓋率及地積比,與批地合同是不一樣的,這並非尋常做法。要實現這個規條圖,就要修改批地合同,是否可以這樣理解?
政府無理由關心商業考慮
還有,批地合同在2012年簽署,不是很久以前的事,合同簽了,簽署雙方就要遵守。無理由政府再去關心承批人,簽署後的商業考慮,沒有這個道理,加上城規會要為這件事背書,我認為不合理。若要為這件事去破壞景觀,破壞市民對政府的信任,我認為更不值得,市民對批地換地問題有很多懷疑,我想司長你很清楚的。
所以我希望司長能做較適當的處理,我認為這件事「此例一開,後患無窮」,我們處理過很多大型的個案,照搬批地合同,很少討論。但現在卻更改了,我覺得有很大問題。
(11/8 城規會 漁頭規劃條件圖草案發言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