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氹仔柯維納馬路交通樞紐第一期建造工程」的工程公司早前以該工程的額外工程所產生的費用為由,要求特區政府支付合共93,321,857.44澳門元(下同)。其後,該公司在行政法院及中級法院均敗訴,上訴至終審法院被以額外工程未獲批准駁回。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發稿公佈該判決。據判決,於2012年5月9日時任行政長官崔世安通過公開招標將「氹仔柯維納馬路交通樞紐第一期建造工程」判給予一工程公司。
指因額外工程所產生的費用 工程公司要求當局再支付逾9千萬元
由於是次公開招標的承攬類型是以系列價金承攬,該公司在投標時已附上工程量清單及單價表、工作日程表和支付方案。獲判給後,工程公司於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多次致函當時的負責工程的運輸基建辦公室(下稱運建辦),要求該辦公室批准實施大範圍的交通分流措施、變更車道和修建臨時道路;同時又要求支付額外工程的費用、因新排水網絡工程所產生的費用,以及已實施但未載於工程量清單及單價表的工程所產生的費用,惟所有費用支付要求均被運建辦拒絕。
終院指出,在工程完成後,工程公司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合同之訴,「請求判處澳門特別行政區向其支付因上述額外工程所產生的費用,合共93,321,857.44澳門元。」行政法院審理後裁定該公司的訴訟理由不成立,惟在中院敗訴後該公司仍不服,最後向終院提訴。
據當局公佈的資料,得寶國際有限公司獲判給該工程,而判給金額為4.28億元。該工程為興建地下旅遊巴士停車場、地面交通換乘樞紐及上蓋社區中心,而最長施工期為 849日曆天。所謂的「地面交通換乘樞紐及上蓋社區中心」即包括現時正在修整的輕軌馬會站平台。
終院:當局沒有批准額外工程
終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合議庭指出,額外工程只有在工程的定作人明確命令或在承攬人提出建議並被工程定作人確定接受的情況下才可實施。然而,該工程公司的「額外工程並沒有獲得定作人運輸基建辦公室的批准。承攬人在沒有獲得批准或至少與定作人達成協議的情況下進行了額外工程,是無權獲得賠償的。」
終院合議庭又指,「如果承攬人可以在不受定作人的監管下任意進行額外工程並在事後聲稱為合同財政平衡要求獲得補償,那將是不可理解的。」此外,該公司亦「提出運輸基建辦公室無權批准額外工程。」當時運建辦以該等工程已包含在合同範圍內,故行使其職權拒絕批准和支付相關費用。若工程公司不服便應在收到相關決定後的180日內提起行政合同之訴,惟該公司並沒有這樣做,「而是在多年後完成整項工程時才提起訴訟」。是故,工程公司提起訴訟的權利業已失效。
至於該工程公司稱其沒有得到整個場地來進行工程的問題,合議庭則指出相關規定,委託工程必須繕立筆錄,而該公司並「沒有在適當的時候就工程項目的可行性提出任何保留或異議」。根據合同條款,施工時執行的臨時交通措施應由工程公司自行負責,即在交通事務局拒絕其所提出的交通改道計劃時應提交一份新的計劃,以滿足當局的要求和確保能夠實施全部工程。
有關裁判可參閱終審法院第204/2020號案。
輕軌馬會站外問題多籮籮 再動用公帑去年12月起整修
「氹仔柯維納馬路交通樞紐第一期建造工程」所包括輕軌馬會站平台一直被指問題多籮籮,且大部分空間長期沒有對外開放。本媒曾於去年八月中報道輕軌馬會站外一片亂笠笠,包括站外有扶手梯及電梯均被水馬圍起、無法使用;一樓平台花圃空間大部分空置或長滿雜草。其後,輕軌公司發佈稿公佈該平台將進行修整以及有關工程內容,包括加強圍欄保護設施、優化平台的綠化及修繕部份設施等。
輕軌公司又指出,柯維納交通樞紐平台(即馬會站平台)工程於去年十二月初已啟動,並爭取於今年上半年完成優化,但沒有公佈有關工程費用、中標公司等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