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月大嬰兒被熱水燙傷 保育員被判入獄半年 緩刑兩年 初院亦裁定保育員及托兒所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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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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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4年05月11日 5:05

初級法院

一名本地保育員未按托兒所規定,在未做足水溫測試及留意變化的情況下,直接使用高溫熱水替一名三個月大的嬰兒沖洗身體,導致該名嬰兒多處燙傷,需要六個月康復。初級法院判處該名保育員入獄六個月、緩刑兩年。初院亦證實托兒所的副主任「故意隱瞞傷勢,導致該名嬰兒延誤治療兩小時」,托兒所須為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初院裁定保育員及托兒所須賠償受害人十五萬澳門元以及日後倘若有接受激光除疤痕的醫療費用。

據初院判決,案發時嫌犯未按托兒所的保育員員工守則的規定「在為被害人清洗前再次用手肘測試水溫,並在確定水溫合適後再將被害人放在沖洗盤內進行沖洗,且在沖洗過程中亦沒時刻留意水溫的變化,由此導致被害人因水溫過高而被燙傷,經診斷被害人的會陰、臀部及雙下肢多處淺二度燙傷,且需六個月的時間才能完全康復,更因此留下一條0.5×3釐米的疤痕。」

嫌犯出席審判聽證並承認控罪事實,並稱自己於2022年4月起調到案發托兒所擔任保育員工作,沒有參加過任何培訓,只是透過其他保育員以口耳相傳方式告知為嬰兒沖洗時如何測試水溫的規定。

水溫連成年人皮膚亦無法承受

據判決,案發於2022年10月,該名保育員在街總屬下、一間位於台山的托兒所工作約半年。當時,剛入托逾一個星期的被害人傳出排便氣味,托兒所導師叫嫌犯協助被害人清洗下身及更換紙尿片。嫌犯抱嬰兒進入洗澡房,先打開水龍頭用手掌感受水溫,惟嫌犯戴上一次性醫療手套後,及將被害人擺好姿勢後,並沒有按規定再次試水溫,直接將被害人的腳掌放入盛有高溫熱水的沖洗盤內,由水龍頭流出的熱水直接沖洗被害人的臀部。而據托兒所的規定,保育員協助嬰幼兒清洗下身前「必須至少兩次測試水溫」,且過程中亦要時刻留意水溫變化。

警方調查發現,案發時熱水爐設在二檔以上(水溫最高70攝氏度),開啟熱水約50秒,水溫已非常高,即使成年人的皮膚亦無法承受該水溫。

被告無第一時間告知女嬰被燙傷  托兒所其餘人員則未能正確判斷女嬰狀況

據判決,由於被告沒有第一時間將女嬰燙傷告知,故托兒所其餘人員亦未能正確判斷女嬰狀況。在女嬰父親到達托兒所則被告知為女兒「雙腳皮膚敏感」,故女嬰至兒科看診、再轉至皮膚科、最後到急診救治。除了延誤治療兩小時外,托兒所健康照顧員處理方法則導致女嬰傷口無法降溫。

據判決,托兒所將事件告知女嬰母親,並將影低腳趾狀況的相片傳給母親。其後,女嬰父親在健康照顧員的陪同下帶受害者前往鏡湖醫院求診。經兒科醫生查看後便建議轉看皮膚科醫治,而皮膚科醫生檢查時發現女嬰雙腳紅腫、起泡,會陰及臀部、雙下肢多處紅腫及起泡,便建議立即去急診救治。

判決又指出,嫌犯沒有第一時間告知托兒所其他保育員、老師以及健康照顧員,而該名健康照顧員看見嬰兒腳趾脫皮及皮膚發紅時,在沒有詢問被告如何造成的情況下,「自行用生理鹽水、保鮮紙和紗布」處理女嬰的狀況。然而,據社工局人員供詞,「事發後現場不論是主任、副主任、幼兒導師、保育員及健康照顧員都沒有正確判斷幼兒屁股、下肢及腳趾位置皮膚問題,健康照顧員只是用生理鹽水處理右足一隻腳趾脫皮部份⋯⋯健康照顧員未能判斷燙傷是一個很大問題。」自女嬰被燙傷至急診救治約兩小時,因傷口被保鮮紙和紗布包裹著而無法降溫。

托兒所副主任聲稱未能知悉女嬰被燙傷 初院反駁帶小孩經驗的女士都應知

對於女嬰在燙傷後沒有得到即時醫治,托兒所副主任聲稱這是由於嫌犯故意隱瞞,故自己未能即時判斷受害者的傷勢是由於熱水所致,並以為受害人脫皮的腳趾呈粉紅色是由於剛沖洗後皮膚仍處於高溫狀態所至,而脫皮現象則由於皮膚敏感所致。然而,初院則質疑其供詞,並反駁稍有帶小孩經驗的女士都應知道。

據判決,該名副主任將嬰兒抱出托兒所後到乘坐的士離開期間,亦向受害者父親展示過腳趾脫皮和紅腫傷勢,而托兒所負責人亦向女嬰母親聲稱受害者的腳趾因出現皮膚敏感而需被包裹,故此被害者父親沒在第一時間掛急診救治。

初院亦指出,副主任具有多年工作經驗,惟在庭上稱自己是透過網上查找資料後才開始懷疑被害人被熱水燙傷,對此說法法院存有很大的疑問。

初院亦十分質疑副主任的幼兒專業保育能力及資格,並指出,「因為稍有帶小孩經驗的女士不可能不從當時的現場環境揣測到嬰兒腳趾傷勢緣自燙傷」。事發前嬰兒剛飲完奶,副主任卻判斷嬰兒在沖洗間內的哭聲是由於饑餓,而並非由於燙傷後的疼痛。「連普通的保育員都能辨出嬰兒的哭聲異常而引起其注意,並因此揭發事件。」

判結又指出,健康保育員在使用生理鹽水處理嬰兒的腳趾時曾懷疑過被害人的傷勢緣自燙傷;以及事發後,副主任看見被害人雙腳時曾懷疑過傷勢由燙傷所致,此等被已被證實。

故此,初院判處在事件中嫌犯被告須承擔因過失傷害民事原告的民事責任外,托兒所副主任同樣應承擔因隱瞞傷势而導致民事原告延誤治療兩個小時的民事責任,而作為經營涉案托兒所的第二民事被告「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責無旁貸地為其員工的過失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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