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街頭藝人投訴警方扣留時間過長 黃少澤:「留置」非「扣留」一般程序可留置6小時 涉國安上限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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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離地

網址:https://aamacau.com/?p=105249

時間:2023年10月2日 4:04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昨(1)日受訪時被問及香港街頭藝人Oliver在澳被扣留一事。

香港街頭藝人Oliver Ma(馬賦馳)因曾唱「願榮光」於上月中旬在澳門街頭演唱時被警方帶返警局,其後被澳門警方扣查10多小時後被遣送返香港,並被警方禁止入境本澳一年。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昨(1)日被問及此事時指,警方有權去評估Oliver是否對國家安全構成風險,而其是被留置而非扣留。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即使不是嫌犯都可被留置,如果一般程序可留置6小時,而涉及國全或有這種風險的情況下,即使未立案,司法警察局可以對有關人士進行留置,而留置時間是24小時。

他又指對方只是被澳門警方留置13小時,「還有11小時,所以即使去到23小時59分鐘都可以」。

黃少澤昨日在出席特區政府國慶酒會後被問及香港街頭藝人Oliver一事。

黃少澤回應指,警方當時已作出回應,沒有更多補充。隨即,他又稱,本澳已經是由司法警察局負責涉及國安的執法,而執法的意思是要評估有關人士(Oliver)是否有國安風險。

又指,治安警察局根據《出入境法律制度》及《內部保安綱要法》規定,有評估國安風險的職責,「譬如發現他曾經做過這方面的事,而本身對國家安全有風險情況下,不論治安警察局及司警局都有(評估國安風險)的職責,亦是依法處理。」

 Oliver為何能入境?黃少澤:可能那時未有情報 惟警方稱已接獲情報指或在澳從事危害國安行為

被問及Oliver為何能入境澳門,沒有在入境前被發現。黃少澤表示,因為當時未有掌握相關情報,「情報都是慢慢蒐集」。

他又指出,Oliver在澳進行街頭表演,本身就是犯法。「因為在街頭進行表演,一定要市政署審批申請」,而警方在中止Oliver的街頭表演後,發現Oliver曾演唱危害國安歌曲,於是警方就用《維護國家安全法》(下稱國安法)程序去處理。

有媒體問及若Oliver沒有在澳進行街頭表演,司警局是否就不會要求他就《國安法》協助調查。

香港街頭藝人Oliver Ma(馬賦馳)因曾唱「願榮光」於上月中旬在澳門街頭演唱時被警方帶返警局,其後被澳門警方扣查10多小時後被遣送返香港,並被警方禁止入境本澳一年。(來源:Oliver FB)

 他回應指,如果Oliver沒有在澳進行街頭表演,就不會進行調查,「這就是自由,並不是所有事警方都會介入」。警方的執法標準一致,只不過當時未有掌握情報。

然而,治安警曾向傳媒發短訊息指,Oliver「曾多次在香港演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歌曲,有關行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治安警察局早前已接獲情報,指上述人士可能來澳從事同類活動。」

黃少澤:「留置」非「扣留」留置時間上限是24小時「仲有11小時啊」

對於Oliver投訴在司警局的拘留時間過長以及被不禮貌對待,黃少澤表示,治安警察局、司警局都已就此事回應,警方亦是依照本澳法律程序進行。

他又指出,根據《國安法》規定,司警局可以對有違反國安疑慮的人士進行「留置」,而留置時間上限為24小時,「現在(Oliver被扣留的時間)只是13小時,還有11小時啊,所以即使(Oliver被司警局扣留到)23小時59分鐘都可以」。

然而,Oliver在接受本媒訪問時多次強調被扣留14.5小時。

黃少澤又稱,Oliver並不是嫌犯,只是協助調查,所以他不是被「拘留」而是「留置」,「你(記者)看刑事訴訟法典233條,和《有組織犯罪法》有關規定,大家可以知道警方是怎樣做」。

他續稱,在一般程序下「留置」的最長時間是6小時,但因為Oliver是就「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協助調查,所以其「留置」時間的上限會是24小時。

黃少澤:香港律師點黎澳門執法?你用腦去諗就知道佢講嘅嘢係假㗎啦

Oliver在帖文中指出,扣留期間當他問及有關可否聯絡非本地的律師時,有警員「猛地拍著桌子說:『這是澳門』並咄咄逼人地盯著我(the cop slammed on the desk and said “this is Macau”and stared me down aggressively)。」然而,黃少澤則主動反駁此內容非事實。

香港街頭藝人Oliver Ma(馬賦馳)。(來源:Oliver FB)

他表示,Oliver是找香港律師過來,但「大家常識都知香港律師點樣黎澳門執法,它要搵澳門律師。」所以警方是有問Oliver,是否要請律師,但他說要香港律師。

他反駁Oliver所言不實並籲各方需思考Oliver的話是否合理,「呢個先係最緊要」,且他(Oliver)是不可能聘請香港律師來澳。「點可以請到呢?所以這個不是他說的就一定是真的,你用腦去諗就知道佢講嘅嘢係假㗎啦。」

黃少澤:佢自己都話「This is Macau」 咁即係同事係同佢講英文啦

Oliver在受訪時表示,自己的中文得「一半半」,惟警方全程以中文同其溝通,故自己亦無法得知在澳的權利,並質疑警方為甚麼沒有提供英文翻譯惟自己亦沒有要求翻譯。對此,黃少澤則稱,Oliver自己都說「This is Macau」,證明警方是跟他說英文。「你(記者)自己都知道,你(記者)自己都寫出來『This is Macau』,所以就是同事跟他說英文」。

黃少澤又稱,本澳警方有各種翻譯,除了英文翻譯及葡文翻譯外,還有其他小語種,例如阿拉伯語、越南語、朝鮮語等,所以Oliver的投訴「是不成立的」。

黃少澤:將來如有類似事件 將逐個個案進行分析

有媒體亦問及警方在今次事件中是否對一個手無寸鐵的街頭表演藝人「過度執法」。黃少澤指,「如果是手有寸鐵就按照『(持有)違禁武器』去處理」,如果是「手無寸鐵」,但其行為違反澳門法律規定、涉及國安風險,警方就有權、有責任去執法,「這是任何法制社會賦予警方的責任」。

至於將來如有涉嫌違反《國安法》或曾被判刑的香港人來澳,黃少澤表示會以「個案進行分析」來判斷該名港人能否入境本澳或接受調查,「都是依警方有關情報進行分析和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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