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同意取得錄音可作證據?中院:為阻止不法行為錄音屬正當防衛可作證據

初級法院

初級法院刑事法庭法官在處理一宗涉及「恐嚇罪」及「勒索罪」案件時認定涉案的錄音屬未經同意取得,可能構成《刑法典》有關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故宣告相關錄音證據無效。然而,中級法院在審理該等錄音是否能作為證據的上訴案中指出,考慮到有關錄音僅為著搜集證據以阻止惡意及不法的行為,應受到正當防衛的保護,可作為證據。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今(11)發佈一宗涉及未經許可的錄音可作證據上訴案的判決。據案情,乙及丙在一宗案件被指控以直接共同正犯及行為既遂方式觸犯《刑法典》中一項「恐嚇罪」以及「勒索罪」。作為證據,案卷載有兩段錄音,其一由民事請求人甲提供的;另一則由在另案被判刑人丁的電話中查獲的錄音。錄音內容均涉及丙、丁與甲及甲的父親在同一會面的對話。

初院刑事法庭法官認定該兩段錄音屬未經同意取得,可能構成《刑法典》中的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另外,根據《刑事訴訟法典》,兩段錄音證據屬無效。其後,初院在2021年1月21日作出批示宣告相關錄音證據無效,以及將相關之證據及資料摘除。同年5月,乙及丙在上述案件均被判處罪名不成立,而甲提出的民事請求被判決不成立。故此,甲對禁用證據批示及原審無罪判決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初院視錄音為禁用證據是錯解相關法律條文

上訴人甲認為,原審法院宣告其提出的錄音為禁用證據的批示是錯誤理解相關法律條文,認為其對丙及丁的言論進行錄音屬於正當防衛,非屬不法。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相關規定,「當相關的錄製品依據刑法其非為不法時,即可作為證明事實或證明被複製之物之證據,故相關錄製品非為不法,不屬禁用證據。」

其後,中院合議庭對此上訴案件進行審理。合議庭認為,案中相關的錄音資料能否作為證據取決於其取得是否合法。案件涉及的是「恐嚇罪」及「勒索罪」的案件,根據卷宗資料顯示,案中錄音均涉及同一會面的對話,從中可以看到,丙及丁之言語可能帶有威脅的字句,暗示不付錢便會傷害甲及其家人的生命和身體完整性,「而甲對二人之言論進行錄音僅為著搜集證據以阻止惡意及不法的行為,應受到正當防衛的保護,故應獲阻卻未經同意錄製品之刑事責任。」

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

中院:錄只為為舉證 並無其他目的

合議庭又指,正如終審法院曾作出的判決所分析,在言論權和獲取證據權的權利之間進行衡量,並考慮涉案錄音所涉及的內容,對前者的保護不能成為侵犯甲獲取證據的權利。即使認為有關錄音因未獲得嫌犯的同意而構成《刑法典》有關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犯罪,考慮到該錄音是為舉證而獲得並在法庭使用,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甲是為其他目的而錄音,應該根據《刑法典》有關規定排除使用錄音行為倘有的不法性。由於相關錄音非為不法,不屬禁用證據,而甲提出的上訴理由成立,須廢止原審法院不接納有關證據的批示,以及隨後的訴訟行為。

合議庭裁定甲的中間上訴理由成立,廢止原審法院的批示及隨後的訴訟行為,發回由原審法庭審查相關證據後再作判決。合議庭又指,由於需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再作審判故不審理上訴人提出的終局上訴。

參閱中級法院第725/2021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訂閱每月紙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