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銀行懷疑被詐騙4.56億澳門元(下同)貸款案件今(26)日宣判。案中15名嫌犯僅一人被判有罪,即第六嫌犯劉海貴判處18年,其餘14名嫌犯所有罪名不成立;已羈押的5人,包括多名華人銀行前及現任職員當庭釋放,取消其他9人的強制措施。
案件共有15名被告,包括前華人銀行行長、第一嫌犯邱慧珠在內的5名前銀行高層或員工,以及劉海貴和其親屬、商人、《濠江日報》前社長伍迅波等10人。根據檢察院控訴文件,該15人被指於不同時間達成協議,組成以申請銀行貸款的方式進行詐騙的犯罪集團,而邱慧珠及嫌犯劉海貴被指為犯罪集團的領導和指揮。各被告被控犯罪集團罪(領導或參加)、多項相當巨額詐騙罪及偽造文件罪。
今日只有6名嫌犯出庭,分別為邱慧珠、華人銀行職員吳敏遠及鄭澤宗、劉海貴大姐劉海欽以及伍迅波,以及沒有被羈押的岑家亮。案中劉海貴及多名家人均被控告,包括兩位姐姐、父親、姐夫及表弟,僅劉海欽被羈押,其餘人均缺席審訊。據之前庭審,包括劉海貴在內9名嫌犯下落不明。
合議庭:不符合構成犯罪集團罪要素
合議庭主席法官盧映霞於今日上午宣讀該案裁判。針對有關犯罪集團罪(領導或參加),盧映霞指出,證據未足以反映各嫌犯所為符合構成犯罪集團罪的要素,包括難以獨立證明「以犯罪為目的」,各成員間聯繫鬆散,未見成員間除貸款之外的私人聯繫,未見設聚會總部,亦未見「以犯罪為目的」所呈現穩定性及持久性。故此,各嫌犯被控犯罪集團罪(領導或參加)不成立。
根據早前審訊,案件涉及13筆問題貸款,而多間被指由劉海貴操控,但由其親友持有或任股東的公司,包括由劉海欽持牌的「竣邦」涉案。
合議庭:要分銀行借貸風險以及詐騙行為
至於各嫌犯被控多項相當巨額詐騙罪,盧映霞表示,該案必須分開銀行借貸風險以及詐騙行為。案中5名銀行(前)職員嫌犯,就劉海貴審批貸款時按照一般小心、謹慎的原則,然而,涉案銀行未有指引核實文件真偽,只能靠職員的小心和謹慎。
她又表示,該5名嫌犯未見該等文件有不妥之處,但不等於他們與其他嫌犯有合謀,必須分開銀行借貸風險以及詐騙行為;亦未見該5名嫌犯與劉海貴有超過借貸人與銀行職員的關係。他們借出貸款不是出於讓銀行有損失、壞帳的意圖,只是在履行職責。事實上,若出現壞帳亦影響他們的表現,他們亦不樂意見貸款變壞帳。審訊期間,未有證據證明該5人從貸款中得到利益,不存在詐騙合意。
至於劉海貴方面,法官則指出,若以不實資料誤導銀行則可能涉及犯罪,而劉海貴則是所有貸款的主導者及得益者,使用偽造文件必要行為,部分款項亦流入「竣邦」或其個人帳戶。
至於案中其他嫌犯包括劉海貴親人,盧映霞續指,亦未有證據證明他們知道申請貸款文件真假,或得知劉海貴是為了詐騙銀行。為了向銀行貸款,嫌犯伍迅波以自己財產作抵押。
最後,除劉海貴外,案中14名嫌犯全部罪名不成立。劉海貴則因13項巨額詐騙以及3項偽造文件被判監18年。盧映霞表示,雖然劉海貴為初犯,但其罪行對社會及金融體系造成巨大影響。
出庭的6名嫌犯以及一眾聽判決的親友在聽到無罪判決後曾一度鼓掌,而宣判完畢後,有嫌犯同親友擁抱,亦有嫌犯及親友喜極而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