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完成審議修訂《國安法》法案,近期將提交大會細則性表決。委員會意見書披露,雖然有議員關心到澳門的人權保障,但亦有議員追問為何新版本不夠辣?例如:當局並無要求政府諮詢組織的成員也要宣誓效忠、為何不傚法內地和香港引入沒收財產制、新的量刑幅度為何不與內地睇齊。
由於立法會小組會採閉門會議制,意見書則是以匿名摘要式概述,公眾無法知悉每一位議員的言行表現,哪一位議員愛國心最強。據意見書引述,保安司並沒有接納上述三項建議,提案人也花了些心力向熱烈擁護國安的議員(們)解釋原因:
一、政府諮詢組織一般由政府人員、社會人士甚至境外人士組成,成員不行使公權力,因此不考慮納入須要宣誓效忠的範圍。
二、現行刑事法律已規定,犯罪利益所得及犯罪工具等歸特區政府所有,因此新版《國安法》沒有另行規定。
三、基於「尊重」本地法制傳統,法案建議的刑罰幅度需與本澳既有的刑法結構體系相符。另外,因為同樣理由,當局也不會考慮議員建議、針對國安罪行訂定「專有」的追訴時效法律,維持原來法律規定。根據《刑法典》第110條,嚴重刑事罪的追訴時效由十至廿年不等。
澳門沒有不受保障之自由
被問到打擊危害國安犯罪與人權保障之間如何取得平衡,當局重申「尊重傳統」和「保障人權」是這次修法兩大原則。而且,所有建議「既沒有不受約束的當局權力,也沒有不受保障的權利自由」(意見書P17) 。
法案保障人權其中一個最鮮明的例子是,最長5天臨時限制離境措施,須由法官批准而非行政許可,期間無需交出旅行證件,認為權益受損的人士可上訴及聲請金錢補償。這些「創設」的預防性措施並沒有突破澳門現行法制的框架。
委員會對提案人的解釋表示接受和同意。
《國安法》法案意見書全文:https://shorturl.at/cjr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