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手段」無法定義 一常委照開綠燈 出版教育網絡也要護國安 修法陸續來?

即時報道

文:論盡採訪組

網址:https://aamacau.com/?p=101231

時間:2023年05月10日 3:03

分裂和顛覆罪引入「非暴力概念」是《國安法》修訂一大重點。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意見書提及,法案未對「非法手段」這一關鍵概念作出法律定義,但委員會最後依然接納政府解釋開綠燈。另外,被問到當局日後是否有計劃繼續修法規管教育、結社、出版及網絡等範疇,一常委主席李靜儀表示,政府代表在會上未有特別說明,只稱《國安法》其他配套法律的研究一直進行。

法案第一D條建議,特區政府有責任對特定範疇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將由配套的「專門法例」落實,除了防治犯罪,還包括「教育、結社、出版、視聽廣播及網絡等領域」的國安管理事務。根據意見書,一常委也曾經要求當局澄清這是否代表日後還有其他修法計劃,但當局未有正面回應,只稱相關修法研究一直持續進行,修法規範國家安全教育活動也是考慮方向之一。

有記者追問特區政府為何特別將上述涉及言論和結社自由的領域抽出來處理?李靜儀表示,當局在會上沒有特別說明。

犯罪定義:犯法就係犯法

至於爭議不斷的非暴力「定義」問題,意見書指出,委員會關注到分裂、顛覆罪中,法案未對「非法手段」作出法律定義,要求當局解釋。政府回應指,「即使是暴力手段,亦往往隨時代、社會和科技發展而不斷變化,難以盡數列舉周全,故法案建議手段只需強調均須是違反本澳法律的行為」即具有非法性。委員會認同國安是應受保護的重要價值,接納提案人的解釋。

一常委主席李靜儀回應傳媒提問。

捉間碟  點解唔捉埋「外國政府」?

有議員關注第五條勾結境外組織,犯罪主體為何不包括「外國政府」,要求政府解釋。當局回應指,根據澳門《刑法典》須負上刑事責任的僅限於自然人及法人,政府不是犯罪主體。在第五條三款中,政府並非「侵犯國家秘密」罪的犯罪主體,該條款僅處罰與外國政府聯繫實施間碟行為的自然人和法人。

煽動不限於文字

意見書相對詳細解釋的是,「教唆或支持叛亂罪」及「煽動罪」的分別。前者如何「勸說、慫恿、利誘」他人方式並無限制,可公然或私下作出,須面對特定對象,當事人原本並無犯罪之意;「煽動」方式可以是文字、圖畫、演說等,須公然作出,對象為不特定之多數人,被煽動者本身是否有犯罪意圖並不影響入罪。

此竊聽不同彼竊聽

此外,法案建議引入的竊聽,名為「情報通訊截取」屬於預防犯罪措施,與去年通過的另一竊聽法律「通訊截取法律制度」最大區別是,《國安法》版的竊聽只是為了獲取國安情報,一般情況下所得資料不得作為刑事程序的證據,但法案卻沒有規定最長的竊聽期限。

此外,法案還新引入故意實施國安犯罪者,即使是預備行為也不得緩刑,屢犯不能假釋,務求在教育改造罪犯、鼓勵罪犯重返社會、預防重犯三者之間「實現平衡」。

廣告:支持獨立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