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14)日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諮詢專場上,保安司司長黃少澤主動提及社會有意見質疑今次部分的修法建議違反澳門「基本法」。對此,他強調當局「完全」按照《基本法》的規定進行修法。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張國華則補充,有關的修訂建議「在沒有抵觸或超出澳門《基本法》」。
張國華又表示,澳門《基本法》第23條所規定的七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並不意味著刑法上只能規定七種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亦不意味著這些行為就必須以犯罪形式才能出現,「更不能意味著法律所保護國家安全的利益只能局限於傳統安全的範圍。」。
黃少澤:「有個別人」對部分修法建議有疑問 「大部分人都覺得無問題」
在昨日的諮詢會上或因為發言人不多,只得三人且在當局再三邀請下才發言,故黃少澤主動提及「有個別人」對修法部分內容有疑問。但隨即又強調,大「部分人都覺得無問題」。
他表示,最近去各個諮詢場次都有一些疑問。「第一個疑問就係:無論現時國安法或(修法)諮詢的文本,表述方式及所用的字眼同《基本法》第23條有所不同,所以有啲人就講,到底係唔係違反基本法?有啲人有咁嘅疑問,其實我哋嘅答案係『否定』嘅,我哋係完全按照基本法的規定進行修法。」
黃少澤隨即又強調只是「有個別人」有這樣的疑問,「有個別人有咁樣的疑問,其實大部分人都覺呢個無問題,而且完全符合基本法23條有關規定嘅,但有個別人提出咁樣嘅疑問。」
其後,黃少澤便著張國華向與者會講述《基本法》同《維護國家安全法》之間的關係,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法》與現時諮詢文本之間的關係。
文本建議在現時國安「七宗罪」上擬增兩罪
張國華:沒有所謂的「抵觸」或「超出」基本法
《基本法》第23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根據《基本法》第23條,現行的「國安法」規定了涉及國安「七宗罪」,即「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及「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當局在文本建議在現行「煽動叛亂」罪中「增補涉及公然和直接煽動他人參與危害國家穩定的騷亂的罪狀予以懲處。」以完善「煽動叛亂」罪。
當局亦建議增「教唆或支持叛亂」罪以「回應相關教唆或幫助行為的嚴重性和社會可譴責性」
其他的建議修改則包括「政治性組織或團體」改為「組織或團體」,「外國」則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則議修訂為「顛覆國家政權」罪。
張國華在諮詢會上指出,最近社會上有聲音指文本修訂建議,「超出《基本法》第23條的範圍」或「可能違反或超出《基本法》的規定⋯⋯這些問題涉及正確理解《基本法》第23條的規定以及『國安法』的關係。」
他又指,現行「國安法」是單行、特別的法律,緊扣23條的條文,而「危害國家罪行不單限於這七種行為。隨著時代變化,有關的罪名和罪狀必要與時俱進加以修法完善。」
張國華認為,澳門《基本法》是憲制性法律,不是刑事法律,因此《基本法》第23條的性質是憲制性規範,不是刑事法律規範。第23條是原則性和概括性規定了七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指出了特區防範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活動的重點方向,而「國安法」則作更具體的表述。
他又認為,「國法安」不能原文「照抄照搬」第23條的內容,否則性質及定位有「衝突」、於理不合;而具體落實在下位法,即是各個部門法之中,包括了刑事法及行政程序法的規範。
張國華:下位法在貫徹及落實《基本法》不能「劃地為牢」
張國華又舉例香港當局在2018年以社團條例禁止「港獨組織」香港「民族黨」的運行,故各部門法作為基本法的下位法,「應該從不同角度、不同方面去貫徹及落實基本法有關規定,不能夠劃地為牢,簡單地、機械地將《基本法》第23條所規定的立法任務只局限於刑事法律當中。」
他又指,國家利益的「廣度及深度也在發生變化」,在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導下,維護國家的行為要與時並進。
張國華又強調,今次的修法建議沒有所謂的「抵觸或超出澳門基本法,而是特區在中央的關心和支持下,切實履行《基本法》所規定的憲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