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法案擬自行協議臨時安置 私樓重建無份住暫住房

立法會二常會今(7)日繼續細則性審議《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案,在強制參與仲裁方面,法案建議,仲裁庭考慮重建方案時,對不同意重建的人士不得「明顯不公平」,需考慮重建負擔以及臨時安置等因素。二常會主席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稱,政府興建的暫住房是都更公司對𧙗漢七棟舊樓居民重建的特別安排,而私人的重建項目不應由政府負擔,意味私人樓宇的重建協議不能安置於暫住房內,並須清楚列明如何安置被申請人,否則仲裁不會成立。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列席二常會。法案建議,當30年或以上分層樓宇所有權人達成同意重建百份比門檻(8成或8成半),可對不同意重建的被申請人實施強制參與重建的仲裁程序。法案建議,重建方案不能對被申請人(不同意重建的業主)明顯不公平,尤其是關於被申請人所須支付的重建負擔,以及對被申請人有否安排適切的臨時安置措施。

會上有議員關注仲裁庭考慮的「明顯不公平」因素為何?政府代表回應時舉例,同一類單位業主所承擔的建築費用負擔不一致、 300平方尺單位重建後只得100平方尺等;陳澤武表示,倘任一方不滿仲裁結果,可以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二常會主席陳澤武(右)

有議員提出,臨時安置措施同政府興建的暫住房有何關係?政府代表回應稱,政府沒有資源一直興建暫住房,按《暫住房》法律,暫住房是指都更公司對𧙗漢七棟舊樓重建的特別安排,而私人的重建項目不應由政府負擔,重建協議應清楚解釋如何安排安置被申請人,否則仲裁不會成立。陳澤武說,即同意重建的人要處理好不同意重建的人的安置問題。

設定擔保方面,倘若重建後的樓宇增加了獨立單位,政府表明在重建協議當中要列明增加單位的取得人,例如業主、發展商、建築商等。政府設定負擔,原意是希望能讓項目籌集足夠資金重建,二常會表示同意。

代理委任合同不涉轉移業權防「爛尾」

具代理權的委任合同方面,法案建議,如果小業主有重建協議,可將一切的重建程序選定一位代理人處理。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解釋,與以往不同的是,合同不涉及轉移業權,例如善豐花園事件是將業權轉移給一個發展商,政府認為業權轉移到發展商時會比較複雜,原業權人可能遭遇「爛尾」而失去保障。法案建議不轉移業權的情況下,由一個代理人負責項目重建程序,可省卻轉移物業印花稅等費用。一旦重建項目「爛尾」,土地業權仍屬於原業主,政府相信能保障舊有業主。委員會表示認同。

轉讓獨立單位方面,法案建議如重建後增加單位,要轉為確定登記(取得入伙紙)後方能買賣。二常會顧問質疑,為何項目已貸款,新增單位不能跟《樓花法》規定,即起好地基後就可以進行買賣?政府表示會考慮修改為無需等到確定登記後方能買賣。陳澤武預計,開多一、兩次會,二常會將完成法案第一階段審議。

donation-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