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將向建築廢料傾卸徵費 傾卸費按性質重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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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編輯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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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年07月16日 19:19

曾於2015年進行公開諮詢的《建築廢料管理制度》行政法規草案,終於在行政會完成討論。草案建議訂定運載建築廢料以作傾卸的車輛須事先獲環保局發出傾卸許可,方可進入建築廢料堆填區,並須按所傾卸廢料的性質及重量計算傾卸費,金額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草案亦建議,對建築廢料進行管理,尤其對建築廢料進行分類、運送、傾卸、放置、處理及最終處置等工作時應遵守的制度,以減低建築廢料對環境的影響;並建議訂定惰性拆建物料、特别拆建物料、其他拆建物料的分類,以及須運往的處理設施。監察及處罰方面,草案建議由環保局、市政署及治安警負責監察遵守情況,若發現違反《建築廢料管理制度》的行政違法行為,則科處相關罰款。

被問及實際的收費水平時,身兼行政會發言人的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收費標準將參考香港的相關情況,因港澳兩地同樣面對土地資源少、建築廢料增加的問題。現時香港收費標準為:經分類的建築廢料為每噸71元,未分類廢料則為每噸200元。但他未有透露本澳的金額會否與香港一致。

至於罰則方面,張永春表示,草案建議若隨處棄置建築廢料,而棄置量超過0.2立方米(約8袋裝修用廢料袋)時,可被科處5萬至20萬元罰款;若少於0.2立方米,則會按《公共地方總規章》規定罰款600元,若棄置於湖泊、山邊等嚴重情況則可被罰款2,000至10,000元。上述行政法規將於公佈後180日生效。

行政會亦完成討論《電子政務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以配合將於9月27日生效的《電子政務》法律。法規草案建議行政公職局負責協調、規劃、發展及推行各公共部門間的電子政府活動,並發出指引;法規涉及確立電子身份識别工具準則、電子證明的發出及提供、數碼化接待程序,及電子通知服務等。

草案就公共部門使用電子識别工具的保障級别訂定準則,並在電子證明代替紙本證明方面,就電子證明的發出及提供作出規範,主要是:申請電子證明的地點、申請人的正當性、申請人的身份識別、有效期以及續期申請等。 此外,在統一電子平台的框架內,《電子政務施行細則》具體落實核實使用者身份的程序。同時,亦規定了各公共部門執行落實以電子方式進行數碼化接待組成卷宗的項目和數碼證照的申請和使用等。

該行政法規特別強調對個人資料的保護,並對加入和使用電子通知服務作出了規定,規範其程序及相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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