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謠言罪須符合5項要件 新增法人刑事責任及連帶責任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會員今日繼續細則性討論民防法法案,會上主要討論俗稱「謠言罪」條文。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會後表示,政府接納委員會意見,技術及刑罰都有修改,而且新文本嚴謹,要符合5項要件且「缺一不可」才入罪︰處於即時預防或更高級別的狀態;存有編造或傳播的主觀意圖;引致公眾受驚或不安;編造或傳播明知是虛假,引起公眾受驚或不安的資訊,仍繼續傳播;訊息為虛假資訊。

政府在新文本中,將原文本中「恐慌」字眼改為「受驚或不安」,何潤生稱,有關修改僅屬技術性調整,採用了其他法律的用詞,更加合適。對於單純傳播而沒有編造,但目的存在引致公眾受驚或不安的行為,原文本建議處最高科18個月徒刑或科最高160日罰金,新文本將最高罰金下調至120日。

另外,新文本新增「法人刑事責任」和「連帶責任」兩項條文,何潤生稱,政府在法案的第一文本已有此立法意圖,認為可以更清晰顯示罪狀,法人亦要承擔刑事及連帶責任,委員會對新增條文表示贊同。做法為其他單行法慣用,包括《維護國家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以及《土地法》等。

何潤生解釋,新增條文主要依據《刑法典》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處罰對象一般所指是團體或機構裡面的法人,且該罪重點之一是「故意」為之。利用作發佈有關訊息的社交平台,例如「微信」會否跌入法網,他稱,需經調查,視乎情節而定,但相信大家清楚,有關平台主要是工具作用。

經今日討論,委員會和政府代表已完成全部條文的細則性審議,委員會希望在下周確定條文,待政府送交最後文本後,編製意見書,可望將原來預計的八月中,提前到七月中前把法案提交立法會大會審議及表決。

訂閱每月紙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