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民之口,甚於防川

防民之口,甚於防川

防民之口,甚於防川

俗稱「謠言罪」的《民防綱要法》法案,第25條「突發公共事件下的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近日引起多方高度關注,憂慮會損害澳門的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當然,政府是一貫的腔調:要符合有關罪狀的條件包括犯罪意圖、目的、利益以及散播謠言的方式等,才構成犯罪。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亦曾親口解釋,該罪所指的是於突發公共事件下所散佈的謠言,並非指於期間內傳媒或公眾間的正常溝通;條例是針對出於個人故意引起社會更大的恐慌才構成犯罪,並且一定要完全符合主觀故意和客觀事實才會被入罪。同時,執法部門亦會花長時間和有多項措施去分清主觀和客觀是否符合罪名。又指,現行刑法典有關針對造謠傳謠的罪名未能完全匹配緊急預防或更高級別突發公共事件狀態下的造謠傳謠行為, 存在明顯的法律漏洞,因此,在民防法案中制定此新罪來作出規範,是正當和必要。

民防法案「謠言罪」條款被指「很虛」,黃少澤回應指,從法律的角度看,實踐操作是「非常實」。傳播消息的人必須故意發放明顯虛假的內容,才被認定違法。警方必須偵查到非常確實的證據,不會隨便拘捕傳播消息的人。

但以上解釋並不能釋除各方疑慮。畢竟司長說的,跟法律寫的、法庭根據條文理解的,可以有差別。現時條文定義不清晰,立法議員蘇嘉豪質疑,有關條文並非專門懲罰實際造成影響的人,「即使是無害的,只要官方認定是謠言就一樣是犯罪。」也有法律意見認為,條文如此含糊不清,政府要成功入罪是非常容易,擔心會影響言論自由。

由於「謠言罪」在社會有爭議,據 悉,已參選第五任行政長官的賀一誠,在辭任立法會主席之前的處理最後議會工作中,也就《民防法》法案的問題,曾與立法會多位顧問開會,希望顧問團能夠積極尋求第 2 5 條的解決方案。

綜觀《民防法》從2018年公開諮詢到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的今天,公眾對它「防民之口甚於防川」的憂慮一直沒有褪色,反而越發增加。公眾諮詢時,文本曾提到增設「虛假預警罪」並建議違者最高可被處3年徒刑。當時已有不少意見反對。立法議員林玉鳳直指諮詢文本對於新罪的定義未夠清晰,罰則亦過重,容易令市民誤踏地雷,亦令傳媒容易「踩界」。結果,在今次法案中,沒有「虛假預警罪」了,取而代之的是「突發公共事件下的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刑罰同樣是最高3年徒刑。

2018年的諮詢文本亦有建議,要強調大眾媒體在傳播當局重要民防資訊方面的社會責任。當局後來表示,鑑於現行《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已為媒體傳播資訊訂定更具約束力和嚴格的義務,因此《民防綱要法》不再訂定相關規定。但傳媒工作者協會反映,今次《民防法》第17條建議,當宣佈進入即時預防或更高級別狀態時,行政長官可在不影響必要原則、適當原則及適度原則下,禁止或限制個人或交通工具在特定範圍內通行或停留,以及強制撤離不服從上述措施或生命正受威脅的人員。傳協憂慮,法案第17條變相賦予政府權力,強制撤離災區內正在採訪、報道的前線記者,令傳媒難以履行職責。

是次條文爭議,或有人覺得是執着個別字眼,甚至是「捉字蚤」,但法律就是法律,每個字每個符號都有可能影響何謂「犯罪」的定義,乃至判刑之輕重。尤其當行為被列作刑事,事關重大,不由得我們不去小心再小心。

當然亦有聲音會指,要對政府有信心,事關公眾安全,當然要嚴厲。但即使需要「嚴厲」,不代表我們要放棄「嚴謹」,令法律成為扼殺言論自由的凶器,甚至將來有機會被濫用作政治檢控的工具。有意見亦直指,立法會並非全部直選,公眾亦難以全面問責政府。到一天,現任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已退任了,政府這時「實牙實齒」說的「警方必須偵查到非常確實的證據,不會隨便拘捕傳播消息的人」又有誰來保證?條文寫得虛,澳門法庭也是「依法判決」時;在權力未能互相制衡時,貿然給政府增加權力只會令權力傾斜,「安全」與「自由」兩者並沒有平衡。

而從另一個角度看,在災難發生期間,一些小道消息未必完全正確,但也會起着「吹哨者」作用。或許會擾亂了「緩解即時預防狀態」,但如確實不應當時就緩解呢?當條文定義不清晰,這法律會否成為政府維持面子的工具?這樣寬鬆的條文會否令公眾傾向噤聲,連帶有用的資訊的未能散播,進而削弱了公眾的知情權?這是普遍的擔憂。

一切一切的疑慮,惟有看見一條實在、合理的條文,公眾才會放得下心。正如有律師提出,公眾安全要顧,個人自由亦要顧,兩者要平衡,而一條含糊的條文並非平衡。事實是,公眾對政府或檢控機關是否有信心是一件事,面對後果如此嚴重的條文要「小心駛得萬年船」也不為過。更何況,現時條文的狀態,公眾並非沒有合理懷疑。還望政府聆聽民意,正如其新聞稿所言,進一步完善法案文本,以及訂出合法、清晰和嚴謹的罪名,亦絕不損害法律對言論和新聞自由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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