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定義欠清晰 律師:政府好易告得入

(編按:保安司於7月12日發出新聞稿,表示對《民防法》有關罪名的條文表述作進一步優化,並已向立法會相關委員會提出冀以新的條文表述取代法案原來文本有關表述:http://bit.ly/32B82Vt )

現正在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細則性審議《民防綱要法》法案,其中法案第25條俗稱「謠言罪」的「突發公共事件下的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引起社會極大爭議。律師何睿智(Jorge Menezes)直言,以現時法案條例的行文如此含糊,政府要成功將市民入罪非常容易,但市民要脫罪則非常困難;又指條文範圍太闊,未有平衡「公眾安全」及「個人自由」,亦會損害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

《民防法》要特別狀態先用到?律師:「特別」點界定?

有人認為第25條「謠言罪」不構成「限制言論自由」的理由之一,是第25條可應用的情況並非一年365日都會發生,而是在政府宣佈「突發公共事件」進入「即時預防或更高級別的狀態後,以及在相關狀態維持期間」才可應用。但何睿智指,「突發公共事件」的定義不清晰,很多事都可以被指為「突發公共事件」。根據《民防法》法案第2條第2款,「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並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或嚴重社會危害,並危及公共安全和環境保護的緊急事件。」

「甚麼是嚴重社會危害?如果是很嚴重的疾病感染、地震,我們明白。但甚麼會構成『嚴重社會危害』?遊行會是『嚴重社會危害』嗎?」

「我們要很小心。這法例只在特別時候應用嗎?是的,但何時才是這些『特別時候』也沒足夠地定義清楚。不只是沒有定義清楚,而且是用範圍廣闊且含糊的字眼,任何事都可以符合定義。」

律師何睿智(Jorge Menezes)直言,以現時法案條款的行文如此含糊,政府要成功將市民入罪非常容易,但市民要脫罪則非常困難。

律師何睿智(Jorge Menezes)直言,以現時法案條款的行文如此含糊,政府要成功將市民入罪非常容易,但市民要脫罪則非常困難。

冇做錯嘢使乜驚?律師:好難講

好了,就當作常有「突發公共事件」發生,但「冇做錯事使乜驚?」——這也是另一個常聽到的意見。何睿智則提醒,當第25條的條文用字太含糊,何謂「做錯事」的定義其實不清晰。一些不太嚴重,或市民沒想到會是刑事犯罪的行為也可能屬於條文的範圍之內,或會有機會被告。「條款範圍太闊,有可能不應被視為刑事的行為也以刑事被起訴;沒那麼嚴重的行為,人們也可能因此被監禁。」「就像用原子彈殺蚊。你不能這樣做。」

他又認為,第25條第1款可處最高兩年徒刑太多,一年徒刑已經足夠。「第1款最高可處最高兩年徒刑,第2款是更嚴重的情節,最高可處三年徒刑。這樣(相差一年)很難分辨甚麼是真正嚴重影響(緩解災害)的行為。」

公眾安全很重要?律師:條款行文沒平衡安全與自由

也有聲音或會高呼,「公眾安全很重要呀!關乎人命呢!」何睿智直指,公眾安全與個人自由之間永遠有矛盾,大家都希望可以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但現時第25條的條文並沒有「平衡」。他認為,這樣的條文給予政府太多權力,而每次給予警察和政府更多權力前都要很小心,「因為是他們在處理我們的生活。每次增設一項刑事罪限制人的自由時,都要非常審慎,這很重要。」

如果有人覺得若法律條文定義得太窄,或將來會滯後,令部份罪行未能被繩之於法?他笑道:「這表示寫法例的人要更努力。十行不夠,就寫夠三十行。如寫不到(具體的條文),是他們的問題。」他坦言,一些案例顯示,法律條文可以有很多解讀。有時如果社會有點專制的文化,法庭的判決也會如此顯露出來。「信我,真正嚴重的罪行條文都有包含。所以說『法例訂得太具體就會有罪行漏網』是個笑話。」

本身是律師的何睿智又直言,以現時《民防法》法案如此含糊的行文,政府如想要成功將市民入罪非常容易,但市民要脫罪則非常困難,擔心將來會有人以此法例作政治檢控,而這正正是大家不希望法律會做的事。「我不是說這條款有此目的,但它有可能被用作政治用途。」

第25條會否抵觸《基本法》?律師:條文不清會限制言論自由 

他又強調,刑法意味着政權對個人使用強制權力,會削減個人自由,也有別於其他罪名,會留案底,對人的影響很大,因此刑事罪名的條文必須要寫得非常嚴謹,也應被限制及只在特殊的情況使用。事實上,也並非所有不法行為皆屬於刑事。他認為,當政府太過強調「公眾安全」時,很多時是希望限制市民批評他們的自由;而其他國家即使有「謠言罪」,範圍都不會如此寬闊,直言不認為有哪個重視法治的國家會接受這樣的條文。

他又指,當條款太模糊,市民難以預計會否被告,也不知道可如何避免被告時,慢慢就會開始噤聲,擔心若25條行文不修改,會影響澳門的新聞和言論自由。「我們想可以無顧忌地說出不滿。我們可選擇自己想要的方式在澳門生活。這很重要。」「如你不能隨心地發言,我們將會生活在一個很不一樣的世界。」他又提到,《基本法》保障澳門人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游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而《民防法》法案第25條的定義如此含糊,他質疑有否抵觸《基本法》和刑法的合法性原則。

他直言,現時《民防法》法案的條文範圍太闊,並不可取,認為若條文行文如此含糊,就不應納入《民防法》。「否則,如政府宣佈有突發公共事件進入即時預防狀態,(市民)最好就是留在家,甚麼都不做、不說。這正正是他們想要的。如有遊行,他們可以找方法宣佈有『突發公共事件』進入這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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