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經屋法擬放寬條文 住滿10年結婚可申請經屋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日上午繼續討論修改經屋法,法案建議放寬經屋申請者資格,包括享受 4厘利息補貼起 10年後或經屋住滿 10年後的非簽契家團成員,可因為結婚申請經屋。委員會主席何潤生表示,委員會基本認同政府放寬經屋申請資格,但有委員提出單身亦可,他引述政府解釋,因經屋資源有限,只可根據實際情況放寬申請經屋資格。

法案又建議限制申請者擁有不動產的期限由5年改為10年, 政府解釋由於未來經屋資源在短時間內仍是有限供應量,並強調是次修法並不是最後一次修訂,未來根據實際情況收緊或放鬆;是次修訂是根據目前政府掌握的土地資源及未來公屋興建的供應量而調整,政府不希望給予市民太大期望。

另外,法案提出若申請人的配偶為非澳門居民,需要將配偶收入和資產一併計入家團,但配偶卻不納入家團成員。委員會認為「配偶」的定義是指雙方共同生活,配偶不被納入為家團成員並不合理。何潤生表示,經討論後政府基本接納委員會意見,未來會調整行文,非本澳居民配偶亦會列入經屋家團成員。

何潤生又指,政府通過公開諮詢顯示,超過一半人認為繼承雖為被動,繼承的金額要計算在資產限額,不超過限額便符合申請資格,委員會對此無反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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