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達告訊報誹謗案宣判 刑事罪名不成立 民事賠償5萬元

初級法院今日宣判保利達洋行控告《訊報》誹謗案件,訊報總編輯李江和社長周仲屏刑事罪名不成立,而民事方面,兩名被告、《訊報》需要以連帶方式支付保利達洋行5萬澳門元非財產損害賠償。李江聞判後回應:「荒謬」,並會上訴。

初級法院合議庭主席周艷平宣判時表示,在追究相關行為人刑事責任時,一方面要求認定行為人的言論並非真實的,同時要求認定行為人具備「直接惡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所述並非事實,或與事實不符,卻仍然採用明示或暗示或推測等方式歸責於他人。而李江的評論文章影響了保利達洋行形象,但嚴重程度未至於構成誹謗,亦看不到有犯罪故意,故裁定兩被告刑事罪名不成立。

另外,保利達洋行循民事要求李江、周仲屏及訊報支付200萬澳門元非財產損害賠償。周艷平表示,民事法律保障以「善意原則」為基礎,需證明行為人違反了「善意原則」而造成對他人的傷害。而李江的文章對保利達洋行使用眾多負面字眼,例如「霸王條款」、「陷阱」、「涉嫌商業詐騙」、「涉嫌犯罪」等等,甚至出現了「樓層由25層增加到50層」等脫離事實的表述,而相關表述並沒有求證,沒有遵守求真義務,以及違反民法典的善意原則,對他人的名譽造成損害。裁定李江、周仲屏、《訊報》需以連帶責任賠償保利達洋行5萬元。

周艷平表示,言論自由並非是絕對無限制的自由,而是以尊重他人人格尊嚴和名譽等為前提條件。而「新聞自由」並不等同「言論自由」,新聞報道或評論尚須遵守相關專業準則,至少應做到︰一、確保消息來源;二、應在合理範圍內對消息來源予以查證並平衡報導;三、須衡量消息來源之可靠性與公共利益之關連性;四、不得單憑已揭露的事情,輕率推測其他相關而未經揭露的事實。簡而言之,新聞自由並不必然具備「言論自由」的法律位階,新聞報道必須強調事實之真實性、客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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