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篩選後要再篩選 國籍都未夠?】 國安犯罪案非全中國籍法官可審 黃顯輝:選任標準細節未定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續審議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法案。文本建議只有中國藉法官才可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引起法律界反對,認為有關規定歧視外籍法官。但原來篩選後還有篩選,並非全部中國法官都可以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

三常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法官委員會將指定一批中國籍法官,任期為兩年,再遵守自然法官原則,從中抽簽選擇法官負責審理國安犯罪案件。他說,政府解釋,有關條文完全是基於國家安全考慮,澳門特區作為國家的一部分,有必要設立,與基本法沒有牴觸。

但有部分議員不認同政府的解釋,認為違反基本法第87條第1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律師和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法官的選用以其專業資格為標準,符合標準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並指出律師公會亦不認同法案的有關規定,認為這是歧視外籍法官,以及違法自然法官原則,而且香港亦沒有相關的制度。

有傳媒問及,法官委員會基於什麼標準挑選法官,是否有政治審查,只有「政治可靠」的法官才能審理有關案件?黃顯輝回應稱,按法律指定的中國籍法官人數會超過兩個或以上,委員會則要求必須為眾數。但具體人數有多少、選任的標準,以至會否涉及政治把關等,會上並沒有詳細討論,不排除日後會議有議員會要求政府作進一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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