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社會預警罪」爭議不斷 陳鳳:行得正企得正唔驚被查辦

《民防綱要法》新聞檔案 即時報道

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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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年07月21日 19:19

政府舉辦《民防綱要法》最後一場公眾諮詢會,文本建議增設「虛假社會預警罪」打擊造謠,諮詢會上對此仍有很大爭議。青洲坊會副理事長陳鳳發言時表示,本澳已實施《國安法》,建議在突發事件分類中的「社會安全事件」提升為「國家及社會安全事件」,她亦支持設新罪打擊造謠,並謂「如果你行得正企得正,就唔驚被查辦」。而文本建議強調傳媒在報道民防資訊的社會責任,市民梁先生就質疑當局立此例是希望禁制「政府唔想傳媒報道」嘅訊息。

陳鳳發言時表示,文本將突發事件分作4類,分別是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及社會安全事件。她建議將社會安全事件提升為「國家及社會安全事件」,因本澳已經通過並實施《國安法》,加上國際政治形勢動蕩多變,「國內外一小撮破壞份子唯恐天下不亂,互相勾結,製造假消息或散佈謠言,挑撥離間,製造政府與市民、中央與地方政府或軍民之間的矛盾,破壞社會秩序,攻擊一國兩制的制度,達到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

會上亦有數名市民針對增設「虛假社會預警罪」發表意見,陳鳳贊成設立新罪,並謂「如果你係惡意散佈謠言、言論,對社會造成挑動,無中生有的話,就唔係所謂嘅言論自由問題受到壓制,而係政治立場嘅問題。如果你企得正、行得正,就唔驚被查辦。」

但亦有多名市民指新罪對於謠言的定義不夠清晰,有市民就指出,謠言、不實報道難以定義,而大多數市民在轉發虛假消息時都沒帶有惡意,希望政府要處理得非常小心。市民梁先生表示,在「天鴿」風災期間,曾經發生過有關珠海排洪的爭議,政府當時稱無收到珠海當局通報排洪,但卻未有公佈數據去辟謠,「係立法後再出現同樣情況時,政府大可以話無收到珠海通報,然後走去拉人。咁樣係咪會增加社會上嘅恐慌?」

梁先生亦質疑,文本並沒有提及如何保障新聞自由。又指當發生自然災害時,傳媒一直盡責地走上前線報道資訊,「究竟有無必要將呢樣嘢寫入法律?定係你想出現問題時,新聞機構同政府一齊攬炒?定係當出現政府唔想傳媒報道嘅訊息時,就用法律要求新聞機構以社會責任為由停止報道?」

市民梁先生

針對社會對「虛假社會預警罪」的憂慮及爭議,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曾翔表示,新罪必須要符合主觀及客觀的條件才能入罪。主觀條件中,基於因為造謠、傳謠行為在緊急事態當中,對於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構成負面影響,故此新罪將會懲罰故意造謠、傳謠者;客觀條件方面,相關造謠行為必然在緊急民防事態當中,即在緊急預防或更高級別的突發事件狀態中,而消息亦必須是虛假的。

曾翔亦指,設立新罪後,在現行刑事體系中,會設有「阻卻」的制度,要視乎實際的情況而定,若出現合理可以阻卻故意的情況時,按現行刑事機制,是可以阻卻故意。在主客觀條件其中一項不能同時生效時,新罪就不被成立。

而在傳媒方面,曾翔表示,需要取決於傳媒機構是否屬於民防架構成員。若傳媒機構本身是民防架構的成員之一,現行民防法律已規定,其本身需要遵守相關義務及責任,即有義務協助當局去推送所有訊息,違者亦須承擔相關後果。而對於不屬於民防架構的傳媒機構,就不會受到約束民防架構成員的法律所約束,但亦基於傳媒對於社會大眾獲取重要民防資訊的角色十分重要,故此文本建議在《民防綱要法》中納入強調傳媒社會責任的內容。

他強調,無論是否為民防架構成員的傳媒機構,傳媒的採訪報道及評議政府的功能都不受《民防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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