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防民不罰官」 陳偉智:高官問責須給予市民更大信心

《民防綱要法》新聞檔案 064 天鴿一周年:民防法為防民 即時報道 紙本月刊

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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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年08月10日 18:18

前立法議員陳偉智

《民防綱要法》諮詢文本建議要明確各類義務責任,「建議在民防制度中確立各參與方(居民、法人、公務人員和公私營實體,以及承批實體)的義務,尤其是服從法律和當局合法命令的義務、履行依法獲指派工作的義務等,違反者須負上刑事或紀律責任。」但有意見就指,政府欲透過《民防綱要法》對民防行動進行強勢統籌,但負責民防事務的官員,尤其是作為聯合行動指揮官的保安司、以及其監督實體行政長官的責任、處分則未有明文規範,令人質疑民防法本身就是「防民不罰官」。

前立法議員陳偉智指出,民防行動最重要的責任是落在政府身上,因為民防本身就是政府的職責,而有權限部門亦負有直接的權力及責任。至於市民、法人方面,他認為文本對於相關人士的義務責任的要求十分嚴厲,但其實市民、法人只能是負上輔助的責任,文本所建議的權利、義務及責任顯然與現實不成正比。

「無可否認,每個人都應該關心民防工作,但就如諮詢文本所述,違反義務就要負上刑事或紀律責任,這對市民來說不太適宜。」陳偉智指出,過往特區政府對於民防行動方面其實是有機制、有組織的,但「天鴿」風災卻印證出相關機制完全無法發揮作用,令到社會蒙受損失,「是否每一位官員或領導層要因此問責?我覺得政治上的責任是無法推卸的。」

諮詢文本建議政府將來成立「民防及應急協調局」,並提升民防行動的指揮級別。陳偉智指,政府欲借助成立部門及調動指揮權,令到其所發揮的效用更快、更大。但其權責方面也是相應的,「將來民防局成立後,在履行其職責時,是否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而作為聯合行動指揮官,保安司除了任重道遠外,亦須為其負責的工作承擔一定責任,包括在工作出現錯失、錯漏漏時,要向行政長官及市民負責。」

陳偉智表示,將來民防法立法後,政府要能夠給予市民信心,政府將權力賦予了相關部門及官員,責任亦應由其承擔,若出現失責、失職時,相關官員亦要清晰地向市民說明會承擔相關責任,「我希望政府未來實踐高官問責時,能夠充份讓市民看到事例,並給予市民更大的信心。而市民、法人方面,他們固然有義務協助民防工作,但就毋須要強加如此沉重的法律後果。」

虛假社會預警罪沒立法急切性 陳:毋須再節外生枝

至於文本建議設立「虛假社會預警罪」來打擊造謠,社會憂慮此舉既無法有效打擊造謠行為,反倒會影響民間以及官方救災資訊的有效傳播,更可能令居民的言論自由受損。陳偉智認為,現行《刑法典》已有相應法律條文針對造謠、散佈謠言行為進行懲處,「去年天鴿風災期間當局有按照《刑法典》第295條進行執法,在既有法律行之有效的情況下,我看不到有另立虛假社會預警罪的必要性及急切性。」

他並指出,若當局認為《刑法典》第295條最高一年徒刑的罰則過低、阻嚇力不足,則只須對條文作些許微調,如將刑罰調升至一至三年,就已解決阻嚇力不足的問題,「我覺得毋須再節外生枝,另立新罪。若法律立得更煩、更多、更複雜的話,就會令我們的法網一張一張地重叠起來,除了令居民易於誤壟法網外,亦令社會充斥著法律主義。這樣本澳的法律將會愈來愈多、愈來愈繁瑣,我覺得這條罪是不應在《民防綱要法》當中訂立的。」

傳媒權責已由《出版法》規範 陳:毋用「越俎代庖」

對於文本另一個備受爭議的重點,就是強調傳媒在傳播官方重要民防資訊的社會責任。陳偉智表示,現行《出版法》已對傳媒的權利、義務及責任作出清晰界定及監管,認為未來民防的立法毋須再對傳媒作出任何規管,「我認為民防法是不用越俎代庖的,因為《出版法》由新聞局負責執行,對傳媒的工作也絕非民防法的範疇,這會干預不同部門的工作,更加深傳媒不必要的壓力,出現不必要的制肘。當社會愈來愈少提醒、警示時,對社會不是一個好現象。」

他強調,傳媒本身作為第四權,其責任就是要發揮監督政府,以及提醒政府有效施政。傳媒在履行自身責任時,亦已十分清楚其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既然現行法律已十分清晰明確地規範傳媒的責任,民防法就沒有必要再對傳媒責任方面作任何的補充或添加,否則對特區來說不是一個健康的現象。」

民防法偏離災防原意?陳:應將背離原意的部分刪除

陳偉智強調,制定民防法應有的三大目的是:第一是要產生協同效應,共同協作,發揮更大力量;第二是強勢統籌令效率更高;第三是共同參與,推動全民關心民防事務。他認為,民防法的目的所走的是建設的方向,以及具備積極鼓勵的作用,但諮詢文本在具體的細節上就出現與其目的相反的情況,「文本太多條文以負面、消極、打擊、懲罰的方向訂定,已與民防法三大目標背道而馳。」

他認為,諮詢期間社會應多提意見,政府亦應將與立法原意相違背的條文刪除,並且集中力量在民防工作當中,加強協作、統籌、參與的義務及性質等,才能對未來的民防工作起到一些積極的作用。

不少新法律圖影響資訊自由 陳:政府應對社會、居民有信心

坊間有意見指,年來由保安司主導的立法工作,大多涉及到影響居民資訊自由的情況,例如之前的《網絡安全法》、現在的《民防綱要法》以及將在第三季進行公開諮詢的《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質疑政府透過借助多項新法律的立法,藉以壓制澳門居民的資訊、言論自由。

陳偉智認為,現時看到保安司的一個趨勢,就是會就各個不同範疇的細節或個別事件上進行單獨立法,「本澳已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其實對於現時本澳的社會狀況來說已經足夠。若要確保本澳的穩定發展,我反而認為有必要對《刑法典》本身作全面修訂及檢討。」

他指出,社會經常批評本澳法制滯後,此舉對於社會發展及對治安的保障可能會有所不足,對於《刑法典》作全面修改,相較於保安司逐項立新法的方式來說會產生更好效用,「第一,單獨立法既不配合本澳的現狀,亦未能回應社會對《刑法典》作整體修訂的要求。不斷透過單獨立法增加枝節,只會增加本澳社會更多的不信任,社會衝突逐漸增加,其實是不利於社會和諧的。」

「更重要的一點,就是本澳現在的社會情況未有去到嚴重的情況,亦未有產生重大的問題。以這麼重的方法來立法,只會產生適得其反的效果,令到本來已不激烈的社會言論及傳媒生態進一步萎縮,這正正是令到我們憂慮的。」

陳偉智強調,特區政府和保安司應該要對本澳社會及居民有信心,亦要對從事保安範疇工作的公務人員有信心,對整體社會環境作出優化,才是確保社會治安最有效的方法,「而非我們立法多少法律出來,社會就會安全的。當監控嚴重到人們不敢說話,只能用眼神傳遞訊息時,是否代表這個社會就會安全?這正正是最危險的事。我想,政府若明白這個道理,應該、必須要調整相關的做法,不要令到社會愈來愈緊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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